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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导致的损失,一定归责于不可抗力吗?

台风来袭

大厦窗户玻璃

被吹到了别人厂房

给他人造成损失

保险公司该赔吗?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A公司与一保险公司签订《公众责任险(境内)保险单》,为该公司所在办公大厦的61-65楼投保,保险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其中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损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七条约定,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18年9月,“山竹”台风期间,A公司所在大厦的幕墙开启扇发生坠落,开启扇的玻璃掉入案外人B公司厂房内,后雨水灌入厂房车间,致使B公司的机器设备及零部件严重损坏。此次事故,共有45块玻璃掉落,其中4块属于保险公司对A公司的承保区域。

事故发生后,B公司将A公司等19个涉事主体、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生效判决认定涉案玻璃幕墙的破坏风险是可以防控的,“山竹”台风对损害的发生尚不构成不可抗力,此次事故B公司综合损失共446万余元,物业公司承担5%的赔偿责任,其他损失由掉落玻璃的所有权人按比例承担;而A公司在承保区域共有4块玻璃坠落,因此A公司需向B公司支付赔偿款3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A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

随后,A公司提交了《大厦幕墙开启扇现场抗风压性能试验检测报告》和《专家意见》,认为此次事故的造成原因除了台风袭击,还有大厦幕墙抗压性能低和物业管理问题,因此向保险公司追偿;保险公司则认为由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于是A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37万余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关于保险事故认定问题。相关生效判决认定此次台风不构成不可抗力,且A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判令其对B公司在物业公司5%比例之外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根据A公司在庭上所述,事故发生时其对门窗管理存在过失,同时A公司提交了《大厦幕墙开启扇现场抗风压性能试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大厦幕墙现状对台风存在抗压风险,鉴于此,台风不是案涉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而台风免责条款是台风必须是事故发生的单一原因保险人才可免责,故此次事故属于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承担理赔责任。

关于保险人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如前所述,根据保险近因原则,如果保险事故系多种原因共同造成,保险人仅需在被保险人过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前生效判决未对A公司的过失程度,以及案涉台风的客观破坏性作出认定,法院酌情认定A公司对案涉保险事故的责任比例为20%,即保险公司应按照案涉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20%予以赔偿。

综上,案涉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向A公司赔偿保险金7万余元(37万余元×20%)。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果极端天气破坏力超出了气象预警的范围,相关责任方也采取了必要、合理的防范处置措施,仍发生了超出预见和控制范围的损害事故,属于不可抗力。但如果气象部门已经对天气情况进行了预警,相关责任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避免损害发生或扩大,若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导致损害发生,就不能视为“不可抗力”,应认定为侵权行为。本案中,台风是客观因素,A公司未做好门窗管理工作和大厦幕墙本身性能问题是主观因素,故造成B公司财产损害的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

鹏法君提醒,保险公司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需就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针对极端天气、地质变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引发的风险,建议通过书面补充协议对责任承担的边界范围、保险理赔的量化标准、定免责的具体情形等事项进行明示性约定;同时,在气候多变的季节里,相关责任方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注意排查,尽力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建筑物、构筑物等的管理和维护,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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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供稿:罗湖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