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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男子在棋牌室把钱输光后,向老板借了4000元继续玩,老板多次催促男子还钱无

江苏一男子在棋牌室把钱输光后,向老板借了4000元继续玩,老板多次催促男子还钱无果后,将男子告上了法庭!法院为何判决“不用还”,网友吵翻:这算白嫖成功?(来源:大象新闻、江苏城市、荔枝新闻等)

江苏的孙先生经营着一家棋牌室。章某经常去玩,这天,章某又来玩牌,可章某的运气不是一般的差,很快就在牌桌上输光了随身携带的现金。章某想着“翻本”,不甘心就此收手,想着向孙先生借点钱,并保证事后立即归还。

章某经常来玩,孙先生犹豫了一下,便同意了。通过转账借给了章某4000元。然而事与愿违,章某很快将这借来的4000元也输了个精光。离开了棋牌室。

此后,孙先生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催促章某还款,但章某要么敷衍搪塞,要么干脆避而不见。万般无奈之下,孙先生手持借条和清晰的转账记录,一纸诉状将章某告上法庭,本以为铁证如山,追回欠款十拿九稳。

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孙先生措手不及: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这意味着,章某在法律上无需偿还这4000元借款。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释案说法

孙先生很是纳闷,自己有借条、有转账记录,清晰明了的借贷关系,法院为何不支持呢?

这里面的关键问题就在于,孙先生借给章某的钱是用于赌博。

我们大家都知道,赌博是违法行为,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轻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处罚;重者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章某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都有可能构成赌博罪。因此,赌博活动本身及其产生的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孙先生是棋牌室的经营者,章某在该棋牌室玩钱,孙先生明确知道章某借钱的目的为了继续赌博,对章某钱的用途明确知道的。

孙先生在明知章某用钱赌博的情况下,仍然将钱借给章某,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赌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同样属于违法行为,有可能要对孙先生进行治安处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孙先生向章某提供赌资这一行为,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产生的所谓“债权债务”关系自始就不存在,不受法律强制力的保护。

孙先生这4000块,算是花钱买了个教训,在借钱时一定要看清楚用途,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钱坚决不能借。

事情报道后,也引发了广大网友热议:

支持法院派:“法院判得对,没毛病!白嫖成功,不用还!老板偷鸡不成蚀把米,活该!”

同情老板派:“感觉孙先生有点冤!好心借给常客,结果钱没了还败诉?”

孙先生的案例清晰地划出了一条法律红线:任何涉及赌博的金钱往来,都处于法律的灰色甚至黑色地带,不受保护。法院的判决并非鼓励“白嫖”,而是坚决否定了基于非法目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所谓“债务”。

这事也给大家提个醒,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此事如何看呢,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