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消费者在健身、教育、美容等行业
提前充值是常有的事,
消费者可以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优惠,
商家可以获得长期稳定的客源,
这本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情,
但有的商家达不到承诺的服务,
有的甚至“提钱”跑路,
给不少消费者带来了困扰。
案情简介
小明长期在佳艺汗蒸馆充值消费。
后来,
因店铺经营不善,
被清水养生馆承接。
客服问小明是否同意将卡内余额转到清水养生馆继续使用。考虑到清水养生馆仍在原址经营,并且同样提供养生足疗服务,小明表示同意,并继续在清水养生馆充值消费。
然而,
消费三年多后,
清水养生馆在未经小明同意的情况下
将店铺转让,
由匠心足浴承接储值卡余额对应的服务。
没想到,
匠心足浴很快就停止经营。
这时,
小明储值卡里还有余额9713元。
因与清水养生馆和匠心足浴协商退费未果,
小明将两家店都告上了法庭。
小明诉称:
清水养生馆和匠心足浴在未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店铺,也没有妥善处理我的充值余额,导致我的利益受损。我要求解除我们之间的合同关系,清水养生馆和匠心足浴应该共同退还我9713元。
清水养生馆辩称:
我们不知道还要把转让的事情告知小明,而且我们已经和匠心足浴签了店铺转让合同,约定好由他们承接所有会员的后续服务,小明应该找匠心足浴维权。
匠心足浴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小明的支付记录以及清水养生馆陈述确认的内容,可以认定小明与清水养生馆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小明的会员卡内尚有9713元余额,其对清水养生馆享有相应债权。清水养生馆作为债务人,在未经小明同意的情况下,将债务转移给匠心足浴,该行为对小明不发生效力。因此,清水养生馆作为合同主体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不能履行,则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宣判后,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不乏经营者擅自转让店铺,消费者申请退款却被前任和现任经营者“踢皮球”的现象,不仅给消费者维权带来障碍,也给经营者通过转店逃避责任的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实际上,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前任经营者才是责任主体。店铺转让过程中,受让方承接了预付款未消费部分的服务,性质上属于债务的转移,而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即消费者同意,才能对消费者发生效力。
今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正式施行,解释明确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消费者可以诉请要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并退还相应的费用。
法官提醒
消费者应树立维权意识,留意店铺摆放的营业执照,妥善保管好相关的证据,留存好合同、付款凭证、收款收据、消费次数及对应的费用、与经营者工作人员之间的聊天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后提交有力证据,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