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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微观察丨事关金融机构和从业者!金融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决策部署,规范开展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5日。

《暂行规定》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规定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被列入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可以采取的管理措施,并对列入、移出名单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同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哪些行为会导致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等,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暂行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

那么哪些行为会导致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金融时报》记者梳理,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一: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包括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取消或者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

情形二:当事人未受到上述行政处罚,但因为下列行为之一,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从重行政处罚,或者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的监管强制措施,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也应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这些行为包括: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或者业务许可证;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滥用股东权利或者不履行股东义务,导致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客户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等等。

情形三:当事人在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会有哪些后果?

《暂行规定》规定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被列入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可以采取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四项:一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二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三是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四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应将依法可公示的信息通过金融监管总局官方网站等公示。同时,按照相关安排,与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金融机构可以查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

被列入名单后,如何移除名单、解除管理措施?

《暂行规定》明确,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三年,作出列入名单决定的机构在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将其移出名单,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同时,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一年,并且已经自觉履行列入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未再次出现列入名单的情形,可以向作出列入名单决定的机构申请提前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