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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离婚后常对女儿家暴母亲起诉至文昌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获支持

近日,文昌市法院审理了一宗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案件,为拒绝以“教育”之名实施“家暴”亮出法治态度。

孩子成离婚的“出气筒”

2015年,小A的父母甲与乙的婚姻走到尽头,二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小A跟随父亲甲生活,母亲乙获得周末探视权。这本是一个看似常规的离异家庭安排,却在时光的推移中,逐渐演变成一场噩梦。甲对前妻乙的怨恨,如藤蔓般缠绕,肆意生长,小A也成为了甲向乙讨价还价的筹码。甲多次强迫小A拉黑母亲的电话与微信,试图阻挠乙行使原先约定的探视之权。爱女心切的乙为了能见到朝思暮想的女儿,便也愿意支付更多的抚养费以换取正常的探视。然而,没想到的是,乙一次次的退让只换得甲的变本加厉。

不仅如此,父亲甲酗酒后还多次以教育小A为由,把小A深夜叫醒回答问题,只要答案不满意,父亲甲就会让小A罚站,不许睡觉。此外,父亲甲还动不动就对小A拳打脚踢。在一次殴打中,看不过的同学告诉了小A的母亲乙并报了警,公安机关了解完事情经过后,对父亲甲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

家暴是抚养的“休止符”

2024年7月,心疼不已的母亲乙起诉至文昌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判令女儿小A归其抚养。父亲甲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却表示自己与女儿关系良好,所谓的“殴打”也只是正常的子女教育,远远谈不上“家暴”。承办法官经过审理,经过衡量法理情,最终同意了母亲乙的诉求。

法官介绍,一是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甲对小A殴打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的子女教育的范畴,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在甲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其抚养权应予解除。二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小A已满8岁,愿意跟母亲乙生活,且母亲乙具有抚养能力。在父亲甲抚养期间,也一直关心孩子的生活、心理情况,尽到了母亲的责任。乙完全具有抚养小A的主客观条件。因此,法院支持原告母亲乙诉求,判决由母亲乙抚养小A。(记者杨作品编辑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