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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环药业(600513.SH)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联环药业(600513.SH)发布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垄处[2025]5号)。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垄断协议形式变更、固定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排除、限制了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销售领域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应当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罚款数额应当考虑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后果、配合程度及停止违法行为情形及其他有关情形。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综合上述因素,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决定责令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7,899,200.00元。(二)并处2023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61,627,211.20元,结合宽大情形,减免罚款额的30%,减免后实际罚款43,139,047.8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1,038,247.84元。

本次罚没金额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83%和72.53%。上述罚没款金额将相应减少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1,038,247.84元。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持续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