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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为了追求女朋友,花费30420元带着女子去巴厘岛旅游。可回来之后男子发

上海,男子为了追求女朋友,花费30420元带着女子去巴厘岛旅游。可回来之后男子发现,女子对他的态度没有任何改变,还是不冷不热的。男子遂要求对方退还一半的费用15120元。女子认为,这是男方自愿支付的,遂拒绝退还。男子将女子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据悉,男子陈某为了追求李某,在2024年9月份,陈某决定带着李某去巴厘岛旅游。两个人报了旅行社的“两人成团”,费用为30420元,该笔费用为陈某支付。 两个人在巴厘岛玩的很开心,可是回来之后陈某感觉,李某对自己的态度并没有明显的改变,对自己还是不冷不热的。 心灰意冷的陈某认为两个人基本上不可能了,为了能尽可能的降低损失,陈某要求李某退还一半的费用15120元。 可李某确认为,这次出去旅游是陈某提出的,费用是陈某自愿承担的,自己没有理由退还。 陈某多次讨要未果后,一直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退还旅游的一半费用,并提出以下理由: 陈某邀请李某一起去巴厘岛旅游,本质上是以结婚为目的。为李某支付去巴厘岛旅游的费用,应视为附加条件的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同时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既然李某不同意陈某的追求,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那么陈某就有权要求撤销赠与。 第二,李某拒绝支付一半的旅游费用,这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李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明知陈某在追求她,也应该知道此次的巴厘岛旅游是为了提升李某对陈某的好感,既然李某拒绝陈某的追求,陈某为李某支付的旅游费用就构成不当得利,陈某可以请求返还。 李某辩称,是陈某主动追求自己的,且这次旅行也是陈某主动提出。另外在履行过程当中李某承担了餐饮住宿等费用,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 另外,两个人在履行之前也没有明确约定,这次旅行的费用为aa制。 故陈某要求退还一半履行费用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该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陈某的诉求是否有法律的依据。 不当得利指得利人取得利益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合同约定等合法原因。 如果有合法依据,即使一方获利、一方受损,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时查明,两个人的聊天记录显示,陈某明知且自愿支付旅游费用,李某没有明确提出愿意承担一半的费用,故李某不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所以驳回其诉求。 很多网友认为,是陈某格局太小了,追求女孩子的过程中,花钱是在所难免的,既然玩不起就不要玩。 也有网友认为,去巴厘岛旅游的花费很大,既然不同意陈某的追求,李某就不应该跟着去旅游,即便是去了也应该主动退还一半的费用。 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