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寇某身为军嫂,却与万某发展成情侣且两次怀孕。万某知晓寇某身份后提出分手,寇某以自杀相逼,万某无奈继续相处。寇某自杀未遂后事情败露,万某被控破坏军婚,他辩称被胁迫。法院审理认为,万某明知寇某军嫂身份仍同居,构成破坏军婚罪,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良好,最终从宽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给了万某改过自新的机会。
(信息来源: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寇某本是一名军嫂,她的丈夫在部队保家卫国,然而,寇某却没能守住自己的内心,耐不住寂寞,与万某暗中发展成了情侣关系。
起初,万某或许并不清楚寇某的真实身份,两人沉浸在甜蜜的恋爱之中。随着寇某两次怀孕,事情逐渐变得复杂起来。
在相处过程中,万某最终得知了寇某是军嫂这一身份。
这让万某陷入了恐慌之中。他深知破坏军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于是他果断地向寇某提出了分手。
但寇某却无法接受分手的现实,她对万某产生了强烈的依赖,甚至以自杀相逼。
万某面对寇某的极端行为,内心十分纠结和无奈。
他一方面害怕寇某真的做出傻事,另一方面又担心自己会陷入法律的困境。
在寇某的威胁下,万某只能继续与寇某保持着这种不正当的关系。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寇某在一次自杀行为中,被及时抢救了过来。
但这件事情却引起了周围人的注意,事情很快就败露了。
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后,万某被控破坏军婚。
面对指控,万某大喊冤枉,他声称自己是被寇某胁迫的,并非自愿与寇某继续保持关系。
在本案中,万某的行为涉及破坏军婚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万某在明知寇某是军嫂身份的情况下,仍与寇某同居,其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万某辩称自己被胁迫,但胁迫需要达到使行为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
从案件情况看,万某虽面临寇某自杀威胁,但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其仍有选择向相关部门求助等方式解决问题,却继续与寇某同居,所以胁迫理由不成立。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万某在明知寇某是军嫂身份的情况下,仍然与寇某同居,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严重影响了军人的婚姻家庭稳定,损害了军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不过,也考虑到万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良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从宽判处万某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这一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给了万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他能够在缓刑期间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遵守法律法规,重新回归正常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