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自7月16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有哪些重要意义?近日,四川省公安厅对此进行了解读。
一、立法背景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近年来采取系列重大举措,不断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向好。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省人、车、路大幅增长,目前公路总里程42.5万公里、全国第1,高速公路通车里程1.02万公里、全国第3,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年均增速5%左右,均位列全国第6,加之我省地形地貌和天气状况复杂,道路交通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数虽逐年下降但绝对数依然居高,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此同时,网络货运、网约车、即时配送等新业态快速发展,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带来诸多新问题、新挑战。为坚决压降道路交通事故,压紧压实道路交通安全各方责任,督促履行职责和义务,公安厅牵头起草了《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25年5月30日以省政府第367号令颁布。
二、制定依据
制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64条,分为总则、政府职责、单位职责、责任落实、监督保障、附则6章,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多管齐下,夯实政府责任。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第四条),具体列举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第六条);二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权力和责任清单,推进相关数据联网共享,并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总要求,依法指导督促部门管理的行业、本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七条);三是对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具体工作职责作了细化和明确规定(第八条至第二十七条)。
(二)精准明晰,强化单位责任。一是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二十八条);二是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重点行业领域,如客运货运企业、网约车平台、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货物源头单位、快递企业、即时配送企业、驾培机构、高速公路经营者、学校、共享单车企业等在道路交通安全中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从源头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第二十九条到第四十四条)。
(三)齐抓共管,加强责任落实。一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解决重大问题(第四十五条);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网络货运、网约车、共享汽车、共享单车、互联网物流、道路运输网络交易撮合服务、即时配送等新业态,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督促相关部门联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第四十六条),对涉及新兴行业、领域以及部门监管职责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牵头部门(第四十七条);三是对日常巡查监督、隐患督查督办、事故调查通报、工作评价机制等作了明确规定,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五条);四是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财政保障、科技推广、表彰奖励、媒体宣传、协会自律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推广先进技术,表彰奖励先进,宣传法律法规,发挥协会自律作用,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
四、特色亮点
(一)围绕“三大板块”构建框架。紧紧围绕“明责、履责、追责”三大板块,进行全链条制度设计,细化明确政府、部门、单位职责,填补监管空白、完善责任体系。对法律法规明确的具体工作责任,坚决落实到具体部门;上位法规定不明确或者过于原则的,尽可能在法律框架下明确细化;对一些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行业领域,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坚持宁可职责交叉、不可留有缝隙的原则,最大限度防止职责不清,留下管理空白和盲区。
(二)聚焦“三大难点”回应需求。针对近年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暴露出的深层次隐患,以及基层反映强烈的管理问题,聚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难点、新兴行业领域监管盲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履行痛点作为重点内容,从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数据共享、开展联合执法等方面,细化工作措施和责任要求,着力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实、措施不全等瓶颈问题。
(三)突出“三个方向”优化监管。压实属地责任,建立领导干部分级分类赶赴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问题严重地区挂牌及指导帮扶等系列制度;强化重点监管,针对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管理、货物源头单位履责、事故调查发现的隐患整改等重点工作,增加了相应监管措施;解决职责争议,对新兴行业、领域以及部门监管职责存在交叉或争议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牵头部门,并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