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乘客在南京开往萍乡的K783次列车餐车撞见魔幻一幕,两名身着笔挺制服的列车员,一人公然在餐桌点烟就座,另一人溜到连接处点燃香烟,餐车瞬间烟雾弥漫!乘客被迫吸二手烟投诉无门,拍下铁证视频曝光。铁路12306火速打脸:“餐车全列禁烟!”列车长认栽承认系员工违规,仅称“批评扣钱”,却未提及向乘客道歉事宜。网友质问:知法犯法,这是谁给的胆? 据现代快报报道,2025年6月16日晚7时40分许,旅客林薇(化名)乘坐从南京开往萍乡的K783次列车。 她购买卧铺票后前往11号餐车车厢用餐,却在等候上菜时目睹两名身着铁路制服的男性工作人员公然吸烟。 其中一人行至餐车尽头的车厢连接处点燃香烟,另一人竟直接坐在餐车餐桌旁吸烟。烟雾在密闭车厢内弥漫,林薇与周围乘客被迫吸入二手烟。 她立即用手机拍摄视频取证,画面中,两名工作人员边吸烟边与餐车服务员谈笑,其中一人甚至缓步至餐桌就座,制服胸牌清晰可见。 林薇当晚向列车员投诉未获回应,次日(6月17日)遂向记者曝光。记者联系12306客服后获明确答复:依据规定,列车仅在车厢连接处设吸烟点,餐车严禁吸烟。 K783次列车长查看视频后承认涉事者为工作人员,表示将对其“批评教育并扣罚经济考核”,但未向林薇致歉。 视频爆出后,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说,乘客抽烟罚款、拘留,工作人员违规就轻飘飘一句批评?知法犯法,必须更加严厉的处罚,否则无法起到教育作用。 有网友说,跑过绿皮车的都懂,连接处抽烟是几十年潜规则!餐车吃饭时溜过去抽两口算啥大事?现在某些乘客真“矫情”! 那么,从法律角度在,这件事如何评判呢? 1、列车工作人员在禁烟区域吸烟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及铁路运营规范?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规定,禁止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第95条规定,违反条例第77条等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上述条文调整的对象,并不限于乘客,而是针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当然就包括了本案中,涉事的列车员。 本案中,铁路12306官方客户回复,餐车内是禁止吸烟的,而涉案两名列车工作人员,无视规定和投诉,公然在餐车内吸烟,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有网友说,列车员在列车上吸烟,知法犯法,应当从重处罚。 但是,现行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中,虽然有针对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但并未提及从重处罚内容。 也就是说,涉事列车员虽然违法,但不一定会加重处罚。但是,列车长反馈对涉事人员仅批评教育并扣罚经济考核,显然过轻,多半只是内部处分,尚未进行行政立案。 经旅客视频曝光后,不排除后续相关部门会依法对涉事人员采取行政措施,并依法作出罚款甚至拘留的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乘客在列车上吸烟的,还可能面临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购票的处罚,那么,本案中的列车员,是不是也要考虑给予一定期间内的暂停执业处罚呢。 2、铁路运营方是否应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结合铁路法等规定,铁路运营方作为列车员的用人单位,对列车员负有培训等各方面的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对列车员职务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列车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吸烟行为虽然发生于值勤期间、工作制服未脱卸,但显然不是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可能影响定性。 但是,在乘客看来,涉事列车员外观上就是代表铁路运营方,穿制服在服务场所的行为即代表企业意志,铁路运营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可以向涉事列车员追偿。 3、乘客健康权(免受二手烟侵害)是否遭到侵害?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本案中,乘客林薇等人被迫处于烟雾弥漫的密闭空间,呼吸健康遭受即时威,视频证据显示烟雾浓度足以引起普通人不适,如咳嗽、掩鼻等。 也就是说,涉事列车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乘客林薇等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列车员及所在单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