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心期待的新车还没摸到方向盘
却等来“爱车变事故车”的噩耗?
如今买车已成为不少家庭的“头等大事”,
当真金白银砸下去,
却遭遇销售商推诿扯皮,
消费者该如何捍卫自己的权益?
最近,张先生就碰上了这样的糟心事——左盼右盼等新车,等来的却是销售商告知新车在门店就被撞的消息,一场维权拉锯战就此展开。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日,张先生向瑞某公司购买奇瑞轿车并签订《新车销售合同》,约定购买车辆型号、内饰配置等,后张先生支付了车辆全款及车辆保险费。5月9日,瑞某公司与张先生约定次日办理车辆上牌手续,其后再回店办理提车手续。5月10日,瑞某公司通知张先生涉案车辆在当天发生碰撞,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贾某驾驶车辆行驶至瑞某公司门口时因倒车与停放着的涉案车辆发生碰撞,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新车还没提就变事故车,张先生便向瑞某公司提出要求更换新的车辆或解除合同并退款的方案,瑞某公司回复肇事方表态无条件负责赔偿修车,额外赔偿5000元作为损失费。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车辆发生事故时停放在瑞某公司门口,车辆未登记上牌,车钥匙未交付,新车依然处于瑞某公司的占有并管理控制范围内,属于车辆交易中的待交付状态,瑞某公司显然并未完成交付,新车受损的风险应由瑞某公司负担。新车受损经过修理,也必然存在贬值损失及保险费加重等客观不利于无过错消费者的情形,也不符合张先生购买新车的合同目的。本案中,张先生与瑞某公司已经过协商,瑞某公司提出的由肇事方维修并额外赔偿5000元的方案不符合张先生购买新车的合同目的,瑞某公司也不同意张先生提出的更换新车的要求,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张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瑞某公司退还购车款。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新车销售合同》,由瑞某公司向张先生退还购车款104000元。
法官说法
小轿车作为现代家庭的“新三大件”之一,属于老百姓消费的大额支出,对应承载较高的交付期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如何认定新车交付已经完成。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为基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九条、《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对新车交付的状态进行了辨析,并明确指出,新车交付变成维修车,不符合消费者购买新车的较高心理预期,销售商不能向无过错的消费者转移损失风险,消费者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选择解除合同并退还购车款。
供稿:林愈
排版:李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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