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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充电宝安检新规缺乏科学精神,涉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观点:赵盛烨;行文及文

民航充电宝安检新规缺乏科学精神,涉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观点:赵盛烨;行文及文章合规性审查:DeepSeek(如图所示)。

民航充电宝新规的公平性缺失与形式主义隐忧

一、政策矛盾:安全认证的“双重标准”

1. 国内存量设备被“一刀切”排除

根据2025年6月28日生效的民航新规,境内航班禁止携带无CCC认证标识的充电宝。然而,CCC认证强制实施始于2023年8月,这意味着此前生产的合规充电宝(包括符合国际安全标准的产品)均因“历史原因”被禁止登机。此类设备占社会保有量比例极高,新规未设置合理过渡期或替代方案,导致大量功能正常的设备被强制淘汰。

2. 国际认证效力遭系统性否定

欧盟CE认证对充电宝的电气安全、电池循环寿命(≥500次)、外壳阻燃等级(V-0级)等要求严于或等同CCC标准(如国标GB 31241外壳仅需V-1级)。但新规完全否认CE认证的效力,即使产品通过欧盟全套安全测试,仅因缺少CCC标识即被禁运,形成“安全标准实质等效,但政策效力被架空”的悖论。

二、“外国人特权”:监管漏洞下的身份歧视

新规明确规定:境外生产的充电宝无需CCC标识,仅需满足容量限制(≤100Wh)即可登机;而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无论销售地或使用者国籍,均强制要求CCC标识。这导致两类矛盾现象:

- 场景1:中国公民携带境外购买的CE认证充电宝(非中国产)可通行无阻;

- 场景2:同一中国公民若携带国内生产的无CCC标识充电宝(即使符合CE标准),将被禁止登机。

本质矛盾:以“产地”而非“安全性能”作为准运标准,使中国公民因使用国产设备反而遭受更严苛限制,形成事实上的反向歧视。

三、政策制定背离“八项规定”精神,凸显形式主义

1. 调研缺位导致政策脱离实际

新规未充分考虑存量设备规模(2023年前产品占市场70%以上)及国际认证等效性,未建立认证转换机制或过渡期,反映出政策制定者对基层真实使用场景的失察。此举直接违背中央八项规定中“改进调查研究”的要求——即“到基层需了解真实情况,多关注矛盾集中领域”。

2. 专项整治期间“顶风作案”

2025年3月党中央部署开展“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明确要求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民航局在此时出台一项执行标准不一、监管逻辑自洽的政策,以“安全”之名行“懒政”之实:

- 监管便利性优先于实质安全:以标签化管控(认标不认质)替代技术风险评估;

- 责任转嫁消费者:将厂商认证缺失的代价转移至普通旅客。

政策调整建议:构建安全与公平并重的监管体系

1. 增设国际认证等效通道

对持有CE、UL等国际权威认证的充电宝,经技术评估后允许等效替代CCC认证,避免重复检测造成的资源浪费。

2. 设立存量设备过渡期

对2023年8月前生产的无CCC标识设备,提供1-2年缓冲期,期间可凭第三方安全检测报告登机,同步推动厂商以旧换新。

3. 统一标准消除身份歧视

取消“按产地差异化监管”条款,对中外旅客携带的充电宝实施一致的安全准入门槛(如均需符合CCC或等效国际认证)。

> 结语

> 民航安全无小事,但政策制定需兼顾科学性与公平性。当前新规以形式化的标签管理替代实质安全评估,既制造了公民权利不平等,又违背“以人民为中心”的施政导向。唯有从技术等效性和权利平等性双重维度重构规则,方能真正筑牢安全底线、践行八项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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