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七名交通违法行为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洪梅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提出陈述和申辩,应当自公告之日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洪梅大队(东莞市洪梅镇洪梅大道11号)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洪梅大队
2025年7月4日
注释:
《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条例》: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省条例》:即《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