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过过,不能过离!宋朝女子的婚姻自主权:离婚和再嫁自己说了算

井普椿的独白 2025-01-03 10:26:48

在那个男尊女卑的年代,宋代女性的地位,似乎比我们想象中要高得多。

她们不仅可以主动提出离婚,还能自主决定是否再嫁。

那么,是什么原因让宋朝女性获得了如此大的自主权呢?

宋代女性生活概况

首先是政治活动。与唐朝一样,宋代女性有很多女性参与政治,其参政主体通常以太后为主,所以学界普遍将宋代女性参政称为“母后临朝”。根据《宋会要辑稿》显示,宋代是母后临朝最多的历史朝代,宗子有四世、任宗有四世、太祖有四世,求其原因在于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杜太后(902-961)的“开创之功”。

杜太后是宋太祖(赵匡胤)之母,在国家君祠与国策制定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内助之贤,母范之正”,开启了宋世之基业。如使宋太祖将王位传给其弟弟而非子嗣,避免了“因幼主软弱而王朝裂变”的格局[1(] P70)。

另一方面是政治需要。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宋仁宗之母刘氏。自仁宗即位后,刘氏便开始掌握朝政,让宋代风调雨顺。当时很多亲信劝谏刘氏效仿唐朝武则天称帝,但刘氏不为所动,并以男性代理者的身份参与到政治活动中。后来,出于对幼帝扶持的需要,母后临朝不断被推广开来。

其次是经济活动。劳动产品不仅用于“家庭消费”,也用于“缴纳税负”。与此同时还有部分手工产品用作“商品交换”。而宋代手工业的参与主体一直以女性为主,说明女性是宋代手工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

而在商业层面,女性从事商业活动的类型,有“女侩”“药房”“食店”“酒坊”“食店”“茶肆”“旅店”等。商品贸易的发达为食店和旅店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也为女性从商提供了抓手,这使得宋代女性的经济地位得到了快速的提升。

而在女侩层面,他们普遍从事“中介服务”,譬如“官私牙嫂”可以帮助富豪或馆员提供奴婢、歌姬、小妾等信息。因此从宏观的角度出发,宋代女性在社会经济发展及家庭经济增长中拥有一定的作用,而经济实力的增强,为其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的变化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最后是文化素质。在我国古代,只有男性才能享受教育的权利,女性只能以“无才便是德”为“荣”。这种教育局限性一直到唐朝才得以改变。

很多女性开始接受教育,享受同男性一样的权利。宋代是文化大繁荣的重要时期,宋词更是得到了空前绝后的发展。女性词人不断涌现,例如张玉娘、吴淑姬、李清照等都是最负盛名的女性词人。

他们的词曲作品更是传唱至今,拥有丰富的人文价值、历史价值,能够反映出民间疾苦及女性的心声,让宋词拥有更广阔的审美维度。如李清照的《夏日绝句》,通过感叹项羽的英雄气概,讥讽宋代政府的昏庸无能,不肯去收复失地。

宋代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法律地位

婚姻是两性的结合与生育的开端,是社会关系形成的重要源头。婚姻是家庭建立的前提保障。《礼记》中指出:“合二姓之好,故君子重之。”由此可见,婚姻对古代家庭来讲,拥有难以替代的作用,而宋代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也是其地位变迁的基本表现。

(一)婚姻的缔结权。婚姻缔结主要指结婚,是双方通过特定的礼仪活动组合成家庭的过程。婚姻制度伴随人类发展不断演变,到了周朝已经初步成形。“父母之命”是婚姻缔结的重要条件,六礼则是婚姻缔结的必要程序。

从婚姻缔结的程序来讲,宋代前,婚姻缔结需要经过亲迎、请期、纳征、问名、纳采六礼。到了宋代,朝廷多次修订婚姻缔结程序,并规定品官和皇室以六礼为主,士庶以“并请期于纳成”“并文明于纳采”,其余亲迎、纳征、纳吉、纳采四个礼节。

这四个礼节根据相关的程序,可划分为“议亲”“定亲”“成亲”三个步骤。其中“议亲”主要指婚姻准备阶段,指向纳吉和纳彩。宋代有关议亲的内容包括“起草帖”(男方求婚)、“回定帖”(女方同意而回帖)、“相媳妇”(男方家人去女方家里)等[3(] P69)。定亲指向纳征,即以聘礼给予女方,纳征是婚姻缔结的标志,包括下彩礼、下聘礼、下定礼等三个步骤。

成亲主要指婚姻的完成,指向亲迎,即新郎到女方家接妻子,包括仪式、迎亲、铺房等。虽然宋代对婚姻程序中的六礼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简化,然而“纳征”依然是婚姻缔结的重要标志,从礼法层面上对聘礼与婚书确立的两性婚姻关系给予认可。

总而言之,婚姻的缔结是女性婚姻权利的起始,是女性维护自身权益的根本,是女性获取财产权、经营权、管教权的前提条件。

分析宋代律法对婚姻缔结的相关规定,可以为我们全方位了解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法律地位提供必要的“前提”和“条件”。

(二)女性的离婚权。离婚主要指双方根据既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行为。在我国古代,离婚权通常掌握在男性手上,然而在不同时期,礼教和法律对离婚权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差异。

在宋代以前,除了触犯法律,离婚必须以“七出”“和离”“义绝”为程序,其中“七出”主要指丈夫休掉妻子的七个条件,包括:无子、口舌、不侍奉公婆、恶疾、嫉妒、盗窃、淫佚。“义绝”则指夫妻双方恩义断绝,根据律法规定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白虎通》中指出“杀妻父母、悖逆人伦,义绝得去也”。而在《唐律疏议》中规定义绝,主要指杀害或殴打妻子六亲者,皆属义绝。“和离”主要指协商离婚。《唐律疏议》中规定“如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和离通常是构建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是尊重双方意愿的一种行为,在宋代这一规定得到了有效的继承,同时,宋代律法对唐朝有关离婚的规定进行了修正,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基本特点是扩大女性的离婚自由,维护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合法权益:1. 订婚后无故不结婚者可请离。根据宋代律法规定,男女方在收下聘礼后,婚姻关系得到了确立,然而在三年期限后,依旧没有举办婚礼,女方可以选择改嫁。

2.丈夫外出无音讯者可请离。宋神宗时期,朝廷准许女方在男方长期没有音讯时,前往当地官府请求改嫁。3. 丈夫携款逃亡者可请离。丈夫娶妻后,带着全部“家当”外出或逃亡,让女方生活难以维继的,女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改嫁。4. 男方移乡编管者可请离。《宋会要辑稿》规定“应配罪人,有妻子、父母不愿随者,放还……”这项规定,在某种层面上扩大了妻子的离婚自由,保护了女性的合法权益。

5. 雇卖妻与人者,可和离。《宋刑统》规定丈夫将妻子卖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赋予女性一定的离婚权。《名公书判清明集》规定,雇妻与人者,同和离。在宋代卖妻和雇妻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两者都属于侵犯女性的婚姻权,因此女性可以请求改嫁。6.受到伤害时可请离。《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被男方亲人强暴者,虽未成,可请离。当然,根据宋代相关律法规定,女性在受到其它侵害时也可请求离婚。

宋代女性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一)宋代女性的母权。“母权”主要指母亲教育子女、掌管家庭等权利,相较于父权,母权是一种养育子女的“本然获得”,同时也得到了律法的认可。首先是“受孝权”。在宋代,人们必须对母亲行使孝道。《宋刑统》规定对不孝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而对拥有孝义的人给予嘉奖或赦免。

并且“宋代孝道”有一个最为鲜明的特点,就是“改嫁”或“被出”的继母或亲母,也是子孙孝顺的对象。譬如宋代女性离婚后,儿子通常归男方所抚养,而女儿可以归女方抚养,也可归男方抚养。然而无论子女归何方所抚养,都需要孝敬母亲。

其次是管教权。管教权通常指家长对子女进行约束、指导的一种权利,包括惩罚、监督、命令、教育等。《宋刑统》规定“父母、祖父母有所教令,与事合宜”。由此可见,宋代律法对母亲管教子女的义务和权利进行了特殊的规定。

这在某种层面上,提升了女性在古代家庭中的地位。《袁氏世范》指出“子幼必待以严”,即母亲对子女的教育、管理必须严厉,以防止子女出现某些层面的恶习。管教内容包括人品道德、忠君爱国、读书学习等。

最后是立嗣权。立嗣主要指家长可以选择、确立他人作为自己的嗣子,从而让家庭财产得以继承。在宋代立嗣体系中,立嗣主体主要包括“命继”和“立继”两种。立继主要指“祖父母”“父母”“夫妻”确立的嗣子,而“命继”则指亲近尊者根据立法、伦理确立的嗣子。根据立继的主体差异,其义务和权利也存在明显的不同。例如丈夫在时,所确立的嗣子不能改变,然而当丈夫不在时妻子拥有一定的立嗣权。

(二)宋代女性的财产权。首先是嫁妆所有权。宋代女方出嫁时的嫁妆包括田地房屋、绸缎衣裳、金银首饰等,比较富裕的女性拥有大约70多亩的田地。一般女性嫁人后,其财产归夫妻共有财产,通常由男性支配。

丈夫不在时,可由女性掌管。然而,通过分析《宋刑统》《续置田记一》以及相关史料记载,很多女性都对自己的嫁妆拥有一定的处置权和所有权。对于嫁妆这种私人财产,女性可以自由地进行处置。但根据相关史料发现,也有很多女性用嫁妆来救济社会或帮助夫家,如仁宗时著名学士陈见素的媳妇乐氏用嫁妆资助家族内的游士。

从宏观的角度出发,由于女性对自己的嫁妆拥有一定的所有权,所以其家庭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并为其他方面的法律地位提升奠定了必要的基础和前提。其次是财产经营权。财产经营权通常掌握在父权手中,然而在宋代,女性在财产经营中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

如苏轼的母亲程氏便通过做生意的方式维持家庭经济开销,后来苏轼“成才做官”,程氏的一片苦心才没有白费。我国宋代有很多诗歌作品描写了妇女参与农业活动的情景,如《采桑行》《采桑曲》《打麦》等都描写了女性“具箩逐,腰镰出”的画面。

当然宋代女性还从事小摊小贩、开药店、饮食店、茶坊等活动,这些商业活动充分体现了其在家庭财产中的经营地位,并为其提升自身的社会地位提供了必要的基础。

(三)宋代女性的继承权。首先是无子嗣的继承权。根据《宋刑统》规定,“寡妻无男者,承夫分,诺兄弟皆亡者,同一子分”,即寡妇在丈夫去世后,可以根据相关律法规定继承丈夫的财产,然而这种继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遵守烈节而不改嫁者,如果女性改嫁,则不能继承亡夫的任何财产。

此外,寡妇守节在继承财产的过程中还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即妻子不能擅自处置丈夫的田产和宅邸。因为宋代对“绝户”有一定的规定,要求绝户的财产必须充公,归官府管。

如果寡妻处置了财产,官府的利益便会受到影响,因此相关律法对其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其次是有子嗣的继承权。

根据《宋刑统》规定,兄弟之间的财产可以进行均等分配,父子之间也是如此。父亡儿子可以继承父亲的那份财产,也就是说,根本就没有寡母的权利和份额了。

然而宋代的律法还规定,如果母亲在,禁止子女分家立户,处分财产。换言之,就是寡母如果健在,子女对财产的处分必须征求其同意;如果不同意,子女无权进行财产处置。

这在某种层面上肯定了女性在家庭财产继承上的地位和作用。此外是女儿的继承权。根据宋代相关律法规定,女儿可以获得一定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嫁妆,还可以获得额外的用于维持生活支出的遗产。当然,宋代法律还规定,长者可以通过确立遗嘱的方式,为女儿留下额外的财产。这都在某些方面体现出宋代对女性权利的一种尊重和认可。

结语

婚姻家庭是我国古代思想的重点关注领域,同时也是限制并约束女性最明显的地方。而法律在汲取礼法精神的前提下,形成的理性与现实的态度,为女性的社会地位、家庭地位提升,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明显的增强,并拥有了家庭管理权、立继权、主婚权、管教权等法律权利,而这为我国女性争取男女平等,奠定了历史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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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普椿的独白

智愚各有营,君子独脩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