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桐城市祥瑞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在2024年3月7日检验皖HWX799和2024年7月10日检验皖HR62Q6时,利用OBD作弊器屏蔽车检OBD诊断仪正常工作,致使故障车辆未经维修进入排气污染物检测流程,最终生成带有虚假OBD检测数据、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在用汽车环保检验流程。桐城市祥瑞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在2024年3月7日检验皖HWX799和2024年7月10日检验皖HR62Q6时利用OBD作弊器出具了2份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桐城市祥瑞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3份、社保缴纳单2份、岗位证明2份,证明桐城市祥瑞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及相关人员有权处理公司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2.2025年5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桐城市祥瑞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违反《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总速法及简易工法)》(GB18285-2018)规定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3.2025年5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OBD作弊器购买途径、用途、使用人员的情况以及对使用OBD作弊器通过OBD检查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无异议的情况;
4.2025年5月30日车检系统视频截图2张、淘宝平台购买记录截图1张、现场照片证据1张、记账凭证1份,证明桐城市祥瑞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所使用的OBD作弊器的情况、购买OBD作弊器情况及车辆检测环检收费情况;
5.皖HWX799、皖HR62Q6两部车辆检测结果“合格”的检测报告2份,缴纳票据2份,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情况及车辆检测收费(违法所得)情况;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明你公司检验资质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接受安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7份,证明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身份和资格。
违反法律条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6月23日以《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宜环罚告〔2025〕6号)告知桐城市祥瑞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
桐城市祥瑞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3-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计算: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不足3台,0%;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50-10)×17%=16.8(万元)。
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00),并罚款人民币拾陆万捌仟元整(¥168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安庆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桐城市祥瑞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安庆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迎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