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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糕店擅用《熊出没》形象被诉

动画片《熊出没》中“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卡通形象深受观众喜爱,在衍生文创产品开发方面,如服装、玩具、图书等多个领域,也取得较好的市场效益和经济效益。

发现《熊出没》“IP”带来的巨大商机后,部分商家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照搬使用,侵害了著作权方的合法利益。近日,宜黄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蛋糕店使用《熊出没》卡通形象,侵犯著作权案件。

蛋糕店被告

2020年,被告米某在厦门市湖里区开设了一家蛋糕店,并在未取得原告华强某动漫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蛋糕上使用“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卡通形象进行装饰的卡通玩偶。

原告在发现这一情况后,委托代理人向厦门市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原告代理人在外卖平台下单了被告米某蛋糕店生产的蛋糕,并收到了用于蛋糕装饰的卡通玩偶,后拍照封存。

2021年米某店铺关门注销,原告华强某动漫有限公司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宜黄籍经营者米某诉至宜黄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米某赔偿其损失2.5万元人民币。

赔偿1500元

宜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动漫美术作品“光头强”等卡通形象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原告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与许可,在其生产的蛋糕上使用了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玩偶进行装饰,侵犯了原告享有著作权。

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被诉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或者权利使用费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类型、涉案美术作品给被告销售产品产生的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情节、侵权后果、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原告公司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华强某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元。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图形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皆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畴。”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俊表示,行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生产、销售他人知识产权作品,避免因无心之失,引发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