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罢了!财政部、商务部于7月6日同时发声:采购人采购预算金额4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疗器械时,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应当排除欧盟企业参与。不过,这并不包括在华欧资企业。 我国在进行采购一定金额以上的医疗器械排除欧盟企业的做法看似有些“残忍”,但是这却并不是我国挑起的头,我国此举不过是采取的对等反制措施,是因为在此之前欧盟出台了限制我国企业和产品参与其医疗器械公共采购,并且我国也已经主动表示愿意与对方就相关问题进行谈判,但是欧盟对此却是“毫无反映”。 我国做出此举实在是情有可原,我国的一贯行为处事之风是“不惹事,但是也不怕事”。 欧盟既然已经是做出了这样的事情,那就也不要责怪我国“捧一踩一”的做法,捧的是在华欧资企业,踩的就是欧盟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