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廖赐贤)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要不要返还?
近日,在海沧区新阳派出所调解室,当事人刘某要求前女友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两万元。据记者了解,刘某与李某恋爱期间,刘某向李某转了两万元。现双方决定分手。刘某要求李某返还此前转给她的两万元,李某主张刘某应承担恋爱期间部分共同支出的一半。双方因无法协商一致,自愿前往新阳街道警民联合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过程中,刘某强调这两万元是自己辛苦积攒的,转给李某是基于对未来共同生活的期待,现在恋爱关系结束,李某理应全额返还。而李某则表示,恋爱期间两人一起旅游、吃饭等产生了不少费用,刘某应该分担一部分,扣除这部分费用后,剩余的钱她愿意返还。
调解人员耐心地倾听双方诉求,从情理和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一方面肯定刘某转账金额较大,李某在分手时应适当考虑返还;另一方面也指出恋爱期间的共同支出双方都有消费,刘某承担一定比例也合乎情理。经过数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李某返还刘某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