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
(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强化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统筹保障各行业发展合理空间需求,规范全省专项规划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规划,是指针对特定领域、特定区域(流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在时序和空间上对落实相关领域建设项目以及特定区域(流域)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作出的专门安排,分为省市县三级,包括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设施类、市政公用设施类、特定区域(流域)类和生态环境、历史文化、自然资源等类别,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和县级以上政府明确要求编制的其他专项规划。
(二)专项规划应遵循本级总体规划,落实本级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强化对下级总体规划的专项引导,明确下级同类专项规划的具体任务。专项规划之间应相互协调,其主要内容应落实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中。
(三)专项规划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系统)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包含目录清单管理、编制修改、审查批准、实施监督等全过程。涉密内容按照保密规定管理。
二、目录清单管理
(四)专项规划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并结合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专项规划目录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根据总体规划或有关要求确需编制的专项规划,应纳入本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相似领域专项规划应统筹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安排,尽量合并编制。
(六)专项规划的期限应与总体规划相衔接。不涉及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或实施期限少于5年的规划,原则上不列入专项规划目录清单。
(七)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完善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其中涉及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内容应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衔接沟通,并与其他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做好衔接。
(八)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相关主管部门应通过“一张图”系统将规划名称、类别、编制目的、编制依据、规划期限、主要内容、组织编制单位、需协调部门等信息,以及对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有关需求,主动告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组织编制
(九)专项规划由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指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特定的专项规划。
(十)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规划目标、内容和要求。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应与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商,明确编制要求,充分利用“一张图”系统做好规划衔接和成果共享。
(十一)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在“一张图”系统的国土空间底图、自然资源底数等数据的基础上开展专项规划方案编制审查、意见建议征求等工作,提高专项规划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其提供至“一张图”系统的数据。
(十二)专项规划编制内容应包括规划目标、空间布局、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规划实施项目,以及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规划目标应结合总体规划、上级专项规划要求和行业发展需求,提出总体目标与实施战略,细化明确分阶段目标。空间布局应符合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明确专项规划总体空间格局,细化本领域、区域(流域)的规划实施项目布局,科学合理统筹配置资源要素,提供明确的空间配置方案。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应明确战略管控、资源安全、要素保障、空间管制等内容,以及规划实施项目的用地用海用林要求和有关规划控制性指标。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规划实施项目信息共享,统筹协调项目空间布局,科学安排项目建设规模、时序等。
(十三)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单位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征询相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将规划草案依法依规予以公示。
四、规划一致性审查
(十四)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通过“一张图”系统提交符合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的专项规划编制成果,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规划一致性审查。规划编制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表格、矢量数据。
(十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托“一张图”系统,重点对专项规划的成果规范性、规划符合性和空间协调性开展一致性审查。审查意见应在专项规划编制成果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未经规划一致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专项规划,不得报批。
(十六)成果规范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成果是否完整、是否符合“一张图”系统数据汇交标准和规范要求。
(十七)规划符合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规划实施项目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防治控制线、基础设施控制线和城市重要控制线等管控范围和要求是否冲突;专项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规划实施项目与总体规划划定的用途分区是否存在冲突;专项规划的空间布局是否对同级总体规划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等。
(十八)空间协调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布局与总体规划确定的项目布局是否冲突,与其他专项规划是否协同,与详细规划是否衔接等。专项规划应按照国家、省、市、县级项目的优先序,坚持安全优先、保护优先、民生优先、效率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需求和实际供给能力,科学合理进行空间要素适配,妥善解决各类空间矛盾冲突。
(十九)县级以上政府可建立专家会商、部门协同等机制,研究解决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和国土空间适配问题。
五、报批和实施监督
(二十)专项规划由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报请本级政府批准,跨行政区的专项规划报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批准。
(二十一)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在专项规划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一张图”系统中完成专项规划电子成果汇交工作,具体包括通过审查的规划编制成果及批复文件等。专项规划编制成果汇交要求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印发。
(二十二)近期规划实施项目在汇交时应明确项目规模、等级以及建设范围、边界等相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功能布局的关系,在纳入“一张图”系统传导落实到详细规划或项目规划落实方案后组织实施。不能精准落位的远期项目可以在明确项目等级和规模等信息后,以示意形式在“一张图”系统中上图。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管控要素也应纳入“一张图”系统管理。
(二十三)详细规划编制应统筹落实“一张图”系统中的专项规划空间性要素内容,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专项规划明确空间管控要求并涉及详细规划修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相关详细规划衔接专篇,按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同步报批。
(二十四)专项规划应在获批之日起30日内由规划组织编制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十五)各级政府和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按照“谁组织编制、谁负责实施”和“谁组织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开展专项规划实施和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分别牵头针对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的执行情况、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加强动态监测、评估预警以及维护。
(二十六)对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经论证确需修改的,按法定程序将修改稿报原审批单位批准。修改后的专项规划由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提交至“一张图”系统同步更新。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专项规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市县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细化贯彻落实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