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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和”达至“解”澜沧检察院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双方在今后要共同做好火灾事故的防范,提升安全意识,守牢安全生产底线,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村规民约,自觉履行事关消防安全的各项义务。作为邻居,今后应自觉履行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在出现纠纷时以和为贵,宽容礼让,共同维护邻里和睦和纯真朴实的乡风民俗。”

近日,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协助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得以达成和解。

申请人罗奶奶年近八旬,独自居住在女儿家附近,靠采茶卖茶维持生计。火灾起火位置在罗奶奶彩钢瓦房一层的西南边,火灾让罗奶奶的栖身之所和平日积攒的现金毁于一旦,邻居张某一家的茶叶加工简易房、存放的茶叶也未能幸免……这起纠纷经过多方调解,双方对赔偿事宜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家便一纸诉状将罗奶奶告上法庭。

法院判定基于罗奶奶对起火位置负有管理责任,火灾蔓延导致张家财产受损,依法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而张家亦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负次要责任,最终判决罗奶奶承担60%赔偿责任,张家自行承担剩余40%责任。

罗奶奶一家认为,案涉火灾财产损失评估报告中的茶叶价格虚高,且张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部分烧毁茶饼属于古茶,遂申请检察监督。

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走访多家茶叶加工厂、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详细调查了解后,认为案涉评估报告中茶叶价格属于正常范围,古茶茶饼也仅占损失评估中的一小部分。出于减轻当事人诉累的考虑,检察官开始对罗奶奶一家进行释法说理。

说服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人家绝非易事。面对罗奶奶及其女儿的“大吐苦水”,检察官耐心倾听,并针对她们难以接受的内容逐项分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疏通痛点堵点……经过不懈努力,罗奶奶终于打开了心结,愿意息诉罢访,和解协议顺利签订。

检察官普法

什么是民事检察和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

民事检察和解制度体现了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与解决纠纷的双重职能,是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也是对检察履职“从政治上看”的生动诠释。民事检察和解是在检察机关主持或参与、监督下所进行的和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种方式,是在司法实践中摸索总结出来的工作经验,其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记者谢玉鑫通讯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