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了对于某江内幕交易“全筑股份”股票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于某江,男,198X年出生,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
2022年1月起,因全筑股份子公司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等部分应收款项回款出现问题,现金流紧张,全筑股份开始考虑对外寻找战略投资者。2022年4月,全筑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蔡某华提出整体出售子公司全筑装饰以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想法。经介绍人王某乐、樊某强介绍,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于某江表达了该信托公司参与方案的初步合作意向,前提是“全筑股份需要将全筑装饰先剥离”。
2022年5月23日,全筑股份董事长朱某、蔡某华与于某江等人召开线上会议商讨出售全筑装饰的方案细节,此后于某江多次参与相关会议讨论。期间,蔡某华等三人高频次召开电话会议讨论方案,由樊某强将项目进展告知于某江。2022年6月中旬,全筑股份董事长朱某等商定出售全筑装饰,6月底公司召集中介机构负责人召开项目启动会。2022年9月13日盘后,全筑股份发布《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拟出售全筑装饰81.5%股权,交易完成后不再持有其股权。
该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相关信息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2年5月23日,公开于2022年9月13日盘后。于某江参加了商谈过程,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2年5月23日。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某江使用“奚某环”证券账户于2022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15日共买入“全筑股份”股票162.35万股,成交金额4,998,395元,于2023年1月18日、20日及3月13日卖出,经计算,上述交易亏损813,118.91元。
于某江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多项意见,请求不予行政处罚。但经上海监管局复核,认为于某江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最终,上海监管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江内幕交易“全筑股份”股票的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若不服处罚决定,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书日期为2025年6月26日。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受限于第三方数据库质量等问题,我们无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分辨或核验,因此本文内容可能出现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的内容或信息,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