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1月7日9时,玉林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广西****集团****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202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1月20日期间,广西****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桂K1***1疑似多次严重超速,经执法人员现场查验动态监控平台数据、监控记录和询问工作人员核实,车辆桂K1***1在上述期间终端设备存在故障,导致监控平台出现异常超速报警记录,监控人员梁*未能及时发现该车辆终端设备存在故障,无法正常监控该车辆的行驶情况,广西****集团****有限公司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2月20日执法人员复查,该公司仍存在车辆虽有高速卡口通行记录但无动态监控轨迹、监控人员未能及时提醒司机并纠正车辆存在的违规运营等违法行为,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
广西****集团****有限公司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行为属于本年度第一次被查处,拒不改正的,违法程度为情节较轻。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主要证据]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通报文件、询问照片、终端设备维修情况说明、行驶证复制件、监控数据、授权委托书复制件、动态监控员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制件等。
[法律依据]
违法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执法部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一般规定部分:“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焦点问题]
监控人员应实时分析和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记录并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然而,部分监控人员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存在盲目侥幸的心理。若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整改的,应给予更严厉的处罚。
[经验和启示]
监控人员未履行监控职责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一个严重问题,需要高度重视。要严格督促企业加强对监控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其工作水平和责任意识,有效预防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同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辖区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为此我们呼吁:为确保行车安全、防范事故,道路运输车辆应自觉遵守安全文明行车相关规定,坚决杜绝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交通运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