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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饭店老板随手拍了一个视频,结果当地市监局却认为女老板的行为是违法广告,随即拟

一小饭店老板随手拍了一个视频,结果当地市监局却认为女老板的行为是违法广告,随即拟决定对其处以45万的罚款,女老板受惊后赶紧删除了视频,事发后,女子在网上讨说法,市监局又决定不再对其处罚,可是女老板表示,我停业的几个月损失怎么算?

据张女士表示,自己在当地开了一家小饭店,饭店不大,也只有几张饭桌而已,事发前,自己随手拍了一个饭店的菜品视频就发了出去,可是,之后自己接到市监局电话称,要张女士配合调查,原因是发布的视频是违法广告。

原来,张女士的这个视频是蛤蟆汤,几样昆虫食材,而根据相关规定,动物蛤蟆是不得作为食用动物的,所以,当地市监局打算对张女士处以45万的罚款。

随后,张女士递交了陈述意见后,市监局又表示不再处罚,事发后,张女士便公开了自己的遭遇,并且表示怀疑称,是因为家属不配合拆迁导致的,对于停业几个月的损失,张女士正在考虑是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在对该案执法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

有人说,你如果真用蛤蟆,那么罚你没问题,不能食用的东西添加到食材中,对人体造成的损害是很大的。

还有人说,一定要严查,说处罚就处罚,说不处罚就不处罚,真当法律是儿戏。

从行政责任方面来看,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对张女士进行处罚,其初衷可能是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广告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若张女士视频中的“蛤蟆”确实是国家禁止食用的中华蟾蜍,且该视频被认定为广告,那么市场监管部门的介入似乎有法可依。

但是,关于张女士发布的视频是否构成广告,其实还是有争议的。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广告的情形通常限于“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附加购买链接”的商业推广行为。

张女士发布的视频中,既无声音介绍,也未标注菜价、购买链接,甚至未出现饭店名称和地址,仅仅是展示了菜品和饭店外观,从常规理解来看,更像是日常生活记录,难以直接认定为具有推销意图的广告。

其次,《中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在这起事件中,张女士在接到电话后,删除视频并表示配合调查,却被认定为拒绝配合调查并从重处罚,这显然与事实不符,也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并且,在当事人尚未进行实质性调查、未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情况下,就仓促下达高额罚款告知书,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此外,根据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对于一家规模较小、仅几张饭桌的小饭店来说,45万元的罚款无疑是过重的,可能直接导致其关门停业,这与过罚相当原则背道而驰。

换句话说,你的违法后果,要与你的罚款是一致的,不是说不能罚款,而是说罚款的数额要和你的违法后果相对应,不能打人一拳就直接判处死刑是一个道理的。

当然,目前联合调查组已经介入调查,希望能够还原事实,给当事人一个交代。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