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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慈利县,一客运中巴车司机胆忒肥,光天化日,竟把车违停在乡间公路边,直接指挥车

湖南慈利县,一客运中巴车司机胆忒肥,光天化日,竟把车违停在乡间公路边,直接指挥车上乘客:“下去,摘点路边的菜!”乘客还真就拎袋偷菜,被菜地主人逮个正着。菜农气炸了:辛辛苦苦种的菜,你们当免费超市?司机倒是麻溜道歉认赔。可说到钱,炸锅了!菜农开口:“一株菜,赔100块!”司机懵了:就摘了几颗菜叶子,值这个价格?派出所调解也头疼:道歉有了,偷的菜不多,可两边为赔钱杠上了。一方觉得是漫天要价,一方咽不下这口气。这个菜钱账,到底该咋算?   据法治进行时7月12日报道,在某乡村车道上发生了一起气人的案例。   2025年7月10日,一中巴客车司机看到路边菜农门种的蔬菜菜很是不错,认为会很健康,不知道是打算自己吃,还是转手卖,突然在双向单车道违规停车,指使一名女性乘客下车盗摘公路沿线村民种植的蔬菜。   村民通过监控发现后当场拦截,女乘客承认受司机指使。村民随女乘客找到前方停靠的客车理论,司机当场道歉并口头同意赔偿,但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分歧。   村民报警后,派出所介入调解。经核实,被盗蔬菜数量较少,具体种类及数量未公开,司机及乘客已向村民道歉。   但是,村民主张按每株蔬菜100元赔偿,司机方认为金额过高,调解未果。   事后,记者联系了客运公司,但客运公司回应此事已交由由派出所处理。   对此,有网友说,这司机自己开车不守规矩,还教唆乘客偷菜,性质太恶劣了,必须严惩,支持菜农维权到底,必须给个深刻教训!   有网友说,司机和乘客肯定有错,该道歉赔偿。但说实话,100块一株?有点离谱了,法律讲的是实际损失,漫天要价反而可能让自己不占理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析?   1、派出所为何说“不归我们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司机指使女乘客去偷村民种的菜,肯定属于违法行为,但涉及“一点点”蔬菜,价值可能不足50元,未达到治安处罚标准,而警力有限,应倾向优先处理大额道歉或其他违反犯罪行为。   而且司机已道歉,只剩赔偿金额争议,故视为纯经济纠纷。   所以,警方没有立行政案件,而是组织双方调解,这并没有任何问题。   2、责任到底怎么分?司机、乘客、公司,谁该赔?   《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司机不仅仅是停车,而是明确“指使”女乘客下车偷菜。这就像有人看到别人的东西,不仅不阻止别人拿,反而主动叫别人去拿。在法律上,这叫“教唆”。   司机主动要求乘客去偷菜,实施侵害村民财产权的行为,就构成了教唆侵权。   司机可能辩称“菜偷得少”、“已经道歉”,这只能影响最终的赔偿金额多少,但不能免除其作为教唆者的侵权责任。道歉是态度问题,赔偿是责任问题,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女乘客确实是实际伸手偷菜的人,她自己有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选择听从了司机的指使去实施偷窃行为,直接侵犯了村民的财产权即蔬菜所有权,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   因此,司机与女乘客构成共同侵权,对村民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村民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赔偿全部损失,赔了钱的人可以再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有人说,客运公司作为司机的用人单位,结合《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应当承担用人责任。   虽然司机当时在开客运班车,是在“工作时间”,但偷菜行为显然不是他“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   司机本职工作是安全驾驶、运送乘客。指使乘客偷菜,明显与运输服务无关,完全超出了其工作职责范围。   这是司机个人出于某种动机的越权行为、个人行为。   因此,客运公司一般不需要为司机的这个偷菜教唆行为直接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2、村民开口要100块一株,这钱该不该给?怎么算才合理?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律上赔偿的主要目的是让受害人的损失得到补偿,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不是为了让受害人赚钱,也不是为了单纯惩罚侵权人,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惩罚性赔偿。   村民主张要求“100元一株”明显带有强烈的惩罚色彩,但法律不支持“漫天要价”,必须讲依据。   村民的实际损失要结合女乘客实际偷摘的蔬菜具体种类、数量,参考当地同时期、同种类蔬菜的市场零售价或批发价。例如,如果是普通白菜、萝卜,当地市场可能卖2-5元一斤。需要村民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数量,比如监控、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然后按市场价计算总价。派出所提到“一点点”,说明数量不大。   同时,村民也可以提供证明证明种植成本、预期收益等作为损失,如种子、肥料、人工等。但市场价本身已反映了成本加合理利润。而预期损失也很难估算,毕竟蔬菜还在生长就被偷,成熟后能否卖出好价也有风险。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