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男子和妻子分居后,由保姆照顾了17年,男子想将自己名下的4000万财产留给保姆,并立下了遗嘱,随后,他起诉离婚,但在这期间男子去世,保姆原本以为遗嘱会生效,结果法院判决惹争议! 刘某和妻子陈某结婚多年,育有几个孩子。 可后来刘某发现妻子出轨,两人为此大吵一架,之后就开始了漫长的分居生活。 分居后的刘某觉得孤单,就请了个保姆照顾自己。 这保姆做事勤快,对刘某也体贴,一来二去,两人就有了感情,同居了17年。 随着年纪渐长,刘某想着保姆照顾自己这么多年不容易,就立下遗嘱,把名下三套价值4000万的房产都留给保姆。 可没等他和陈某办离婚手续,刘某就去世了。陈某知道遗嘱的事后不乐意了,她觉得自己和刘某还没离婚,这些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保姆没资格继承,于是把保姆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两套房子给陈某,一套给保姆,可陈某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在没离婚的情况下和保姆同居,违背了公序良俗,而且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没权利单独处置,最终判决遗嘱无效,房产全归陈某。 类似的案例还不止一起。 上海的何阿伯和陈阿婆老两口早些年收养了一个女儿,后来,女儿长大出国定居,很少回国照顾他们。 2014年起,老两口身体不好,就请了林阿姨当保姆,负责日常起居、就医等事。 何阿伯去世前,在居委会主任和三位见证人的见证下,和林阿姨签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林阿姨照顾老两口直至终老并处理后事,自己名下的房产、存款等千万遗产都留给林阿姨。 何阿伯去世后,出国多年的养女回来,觉得自己是法定继承人,这些遗产应该归自己,就把林阿姨告上法庭,说协议无效。 养女说这些财产是养父母的共同财产,何阿伯没权利单独处置,而且自己只是出国定居,并非不孝顺。 林阿姨则辩称,自己这些年一直悉心照顾老两口,协议是何阿伯的真实意愿,而且何阿伯是在陈阿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经居委会指定作为监护人签订的协议。 法院查明,何阿伯和陈阿婆虽然中间离过婚,但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还一起买房、经营公司,后来又复婚了,涉案财产确实是两人的共同财产。 不过法院也认可林阿姨履行了扶养义务,最终判决何阿伯名下的一半遗产按协议归林阿姨,另一半作为陈阿婆的遗产由养女继承,相当于两人各拿一半。 这两起案子对比着看挺有意思。 从法律文件来说,广东案例里是遗嘱,上海案例是《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是单方意愿,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约定,保姆要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才能获得遗产。 上海的协议因为有见证,且林阿姨实际履行了义务,所以被认定有效,广东的遗嘱因为违背公序良俗且处置共同财产,最终无效。 此外,双方的争议主体也不一样,广东是妻子和保姆的纠纷,妻子基于夫妻关系主张共同财产权,上海是养女和保姆的纠纷,养女基于法定继承权主张权利。 妻子和养女虽然身份不同,但都认为保姆没资格继承遗产,而两个保姆都觉得自己付出了劳动,应该获得回报。 在财产分割上,两地法院都先明确了财产性质。 广东的房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无权单独处置,上海的财产经法院查明,是何阿伯和陈阿婆在婚姻存续期、同居期及复婚後共同积累的,属于共同财产。 不同的是,上海法院扣除了林阿姨110万的扶养支出,然後才进行分割,而广东案例里没有这样的支出扣除。 从遗嘱及财产继承方面来看,这两起案例给我们提了个醒。 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不一样,后者需要履行义务才能生效,上海案例里林阿姨就是因为履行了照顾义务,才获得了一半遗产。 其次,处置共同财产要谨慎,不管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一方不能擅自决定全部赠予他人,广东案例里刘某就错在这一点。 最后,法定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有优先级,上海案例中法院既认可了养女的法定继承权,也支持了林阿姨基于协议的权利,做到了情理兼顾。 这两起案子都挺让人感慨的,广东的保姆照顾17年最终一无所获,上海的保姆通过正规协议获得了应有回报。 说到底,不管是立遗嘱还是签协议,都得合乎法律规定,既要考虑情理,更要守住法律底线,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