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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赖先生年轻时出轨离婚,给两个女儿各过户一套价值60多万的房子作补偿。后来他

重庆,赖先生年轻时出轨离婚,给两个女儿各过户一套价值60多万的房子作补偿。后来他生意失败欠百万债务,听说女儿卖房后,要求女儿各留10万还债。女儿不认可,赖先生找媒体指责女儿不孝,最终经调解,女儿各留20万,给其现任妻子转60万还债。

据潇湘晨报7月10日报道,赖先生年轻时可是一个有钱的人,全然不顾和发妻多年的感情,在外面沾花惹草,最后闹得离婚收场。两个女儿就这么没了完整的家,童年也蒙上了阴影。

也许是年纪大了,良心发现,赖先生觉得自己亏欠女儿太多,就把开发商抵押给他的两套永川房产,每套价值60多万,分别过户给了两个女儿,说是弥补多年的亏欠。

女儿们虽然心里还有疙瘩,但想着父亲能这么做,也算有点悔意,就接受了。

可谁能想到,这平静的日子没持续多久,赖先生的生意就出了大问题,欠下了100多万的债务。他整天愁眉苦脸,一筹莫展。

2025年5月,当他听说两个女儿把房子卖了50万后,立马就变了脸,要求女儿们每人留下10万,剩下的都给他还债。

女儿觉得这房子是父亲给她们的补偿,又不是借款,哪有给了又要回去的道理呢?

赖先生一看女儿们不配合,居然公开指责女儿不孝。这一下,父女之间的矛盾彻底激化了。

赖先生年轻时为了小三抛弃家庭,现在遇到困难了就想起女儿了,还把家丑外扬,这不是把女儿往绝路上逼吗?

女儿们虽然心里有气,但还是念着亲情,最后在记者调解下,各自留下20万,还给赖先生的现任妻子转了60万还债。可这一闹,父女之间的那点情分,估计也消失殆尽了。

一、赖先生将两套价值60多万的房产分别过户给两个女儿,这属于赠与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赖先生作为赠与人,将房产这一不动产无偿转移给女儿,女儿表示接受,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关系。

一旦房产完成过户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产的所有权就正式转移到了女儿名下,女儿依法取得了房产的完整物权。

二、赖先生在生意失败欠下百万债务后,要求女儿将卖房所得款项留出一部分用于还债,这一要求在法律上缺乏依据。

因为赠与行为一旦完成,赠与人原则上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赖先生已经将房产过户给女儿,财产权利已经转移,且该赠与行为并不属于经过公证或者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等不得撤销的情形,所以赖先生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并要求女儿返还房款。

三。赖先生所欠的债务是其个人债务,应当由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赖先生的债务是其生意失败产生的,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应属于其个人债务,应由其用自己的财产来偿还,而不能要求女儿用已接受的赠与财产来偿还。

赖先生在女儿不配合其返还房款要求后,找媒体公开指责女儿不孝,这一行为可能侵犯了女儿的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赖先生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女儿不孝的情况下,通过媒体公开指责,可能会降低女儿在社会上的评价,对女儿的名誉造成损害。

如果女儿因此遭受了精神痛苦、社会评价降低等损害后果,女儿有权要求赖先生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最终经调解,女儿各自留下20万,给赖先生的现任妻子转60万还债。这是女儿在自愿的基础上对自身财产的一种处分。女儿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支配和处分。

虽然从严格的法律角度,赖先生无权要求女儿返还房款用于还债,但女儿出于亲情等因素考虑,自愿拿出一部分钱帮助父亲还债,这是女儿行使自己财产处分权。

您对这件事又有着怎样独特的见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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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心
人心 1
2025-07-12 19:56
法律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