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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大爷在春节前夕邀请村民帮忙杀年猪。当天晚上,大爷依照当地习俗又请他们参加

云南,一大爷在春节前夕邀请村民帮忙杀年猪。当天晚上,大爷依照当地习俗又请他们参加杀猪宴,席间,大爷和另一名村民举杯对饮致醉。 不料,第二天凌晨,这名村民竟被人发现猝死在餐桌上。 事后,警方经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 但对此,村民的儿子不服气,觉得大爷存在过错,于是一纸诉状将大爷告上法庭,索赔246000元,法院判了。(信源: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在农村,杀年猪可是件大事,邻里乡亲相互帮忙,结束后再聚在一起吃顿热乎饭,原本是再平常不过的热闹场景,可谁能想到,这样的场景却让高、屈两家陷入了无尽的纠纷之中。 高大爷是村里的老住户,为人朴实憨厚。春节临近,按照往年的习惯,他打算杀掉饲养了许久的猪,好让一家人欢欢喜喜地过个好年。 杀猪可是个体力活,一大早,高大爷就请来了同村的屈某以及另外三位村民来帮忙。大家齐心协力,忙了整整一天,终于把猪杀好了。 为了感谢乡亲们帮忙,当晚,高大爷用新鲜的猪肉做了一桌丰盛的饭菜,宴请屈某等4位帮忙的村民。 除了帮忙的人,高大爷一家人,还有屈某的妻子、儿子屈先生以及屈某的大姐等十几个人也围坐在一起,热热闹闹地吃饭聊天。 晚上7点左右,屈某的大姐吃完饭准备离开,她叮嘱大家少喝点酒,还邀请众人第二天早上到她家帮忙杀猪,屈某、高大爷等人都点头答应。 大姐走后,高大爷和屈某还坐在餐桌旁,继续喝酒聊天。这一聊,就聊到了次日凌晨,两人都喝得烂醉如泥,最后分别趴在餐桌上昏睡过去。 第二天清晨,高大爷的妻子谭某起床上厕所,发现两人还在餐桌旁,急忙上前查看,发现屈某的情况不太对。谭某慌了,赶紧给屈某的儿子屈先生打电话。 过了9分钟,见屈先生还没到,心急如焚的谭某又打电话催促。 可等屈先生赶到时,发现屈某已经没了气息。 屈先生见状,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方迅速介入调查,经过一番勘查和检验后,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 可屈先生难以接受父亲就这样突然离世的事实,他认为高大爷在这件事上有过错。毕竟是在高大爷家喝酒,高大爷理应照顾好父亲。 于是,屈先生一纸诉状将高大爷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4.6万元,要求他为父亲的死承担责任。 屈先生提出如下理由: 1、父亲如今年纪大了,身体本来就虚弱,难以承受酒精,之前就因为喝酒出过事,高大爷知道这种情况,却仍然让他喝酒,最终导致出事,高大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之前,高大爷在家喝酒时,多次邀请父亲喝酒,自己也曾多次劝说,但都没有效果。 对此,高大爷则反驳道: 自己当天按照习俗邀请屈某到家中参加杀猪宴本是一番好意,在这件事上并没有过错。 而且,当天,屈先生也参加了杀猪宴,他明知自己的父亲不能喝酒,却在席间没有劝阻,他同样难脱干系。 再者,屈某本人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是知晓的,能否喝酒以及喝多少酒是可以控制的。 基于此,他仍然喝酒致死,他本人同样要承担责任。 院方经过对本案的综合审理后认定,屈某身亡后所产生的各项损失总计19.6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1162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大爷作为酒局的组织者和共同饮酒人,在屈某醉酒后,应当对其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提醒、劝告适量饮酒,对醉酒的屈某进行适当照顾、护送或及时通知其家属等。 显然,高大爷没有尽到上述义务,所以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酒量和过量饮酒的危害,对自己醉酒后可能产生的风险有预见能力。 但是,他却没有对自己的饮酒行为加以控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屈先生本人而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履行在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屈先生作为屈某的子女,属于法定的赡养人,对父亲负有相应的赡养照料义务。 然而,他在明知父亲不能喝酒且酒后会发生危险的情况下,没有对其进行劝阻。 并且在其饮酒后,也没有及时对其进行关注照料,最后还是因为谭某多次联系屈先生,才得知父亲出了事。 所以屈先生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据此认定屈某、高大爷及屈先生的责任比为6:2:2,也就是说高大爷需要向屈先生一方承担39200元。 好好的一场杀猪宴,却以一场阴阳相隔的悲剧、两家人的纠纷缠身收尾,实在让人唏嘘不已。 本案的发生也再次提醒大家,无论何时,无论是对于饮酒者还是宴请者,都要绷紧“安全”这根弦,理性饮酒、相互关照,切勿让温暖的相聚变成悲剧! 对此,你又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