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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一名女子随手拍了自家店里的菜品发布在网上,几天后竟然收到45万元的罚单

山东临沂,一名女子随手拍了自家店里的菜品发布在网上,几天后竟然收到45万元的罚单。女子十分震惊,她认为自己拍的只是日常生活。

据潮新闻7月11日报道,女子开了一家小饭店,这一天闲来无事,她就拍了店里的几款菜发在了网上。没想到市监局注意到了女子的图片,认为她这是在违法打广告,还说她不配合调查,因此一并罚款45万元。

黄女士在临沂当地经营了一家小菜馆,店的规模不大,平时也就是做点老顾客的生意。这一天,黄女士在店里时,拍了一些菜的照片发在了网上。

黄女士平时自己也比较喜欢美食,吃到好吃的菜都会拍了放在网上,想和朋友一起分享,所以也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然后没想到的是过了一段时间以后,她突然接到市监局的电话,说她的这个视频涉嫌违法广告,要求她配合处理。

对于市监局的这个说法,黄女士感到有些吃惊,因为她的这个视频里面既没有显示出菜的价格,也没有店的地址,她自认为不属于是广告。

不过黄女士想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于是她立刻删除了视频,并且表示她当时正好在娘家,不方便立刻过来,会在几天后过来配合处理此事。

然而几天以后,当黄女士回到自己店里时,却发现门口的地上躺着一张纸,捡起来一读,顿时就把她给惊呆了。

这是一张处罚告知单,上面写着由于黄女士涉嫌发布了非法广告,并且还不配合调查因此要从重处罚,罚款45万元。

黄女士倒吸了一口冷气,45万元对她来说不是一笔小数目,更何况她认为她发布的也不是什么广告,拒不配合调查更谈不上。

因为她当时在电话里向工作人员表明了自己身在外地要过几天回来,并且当时也征得了工作人员的同意。为了处理这件事,黄女士连开店都没了心思。

她递交了不少材料来为自己申诉,黄女士坚持认为自己并没有违法,她拍的都是一些非常普通的照片。

视频里都是一些常见的菜品,还有一些昆虫等食材,除了她店里的食材和菜品,还有一些是其他店里的菜。

而且她店里面使用的食材也都是市场上常见的,随处都可以买到,周边很多饭店都在卖这些菜品。

这件事情一天没有了结,黄女士就一天没有心情营业。为了处理好这件事,让市监局撤销行政处罚,黄女士没少东奔西跑。

黄女士猜测可能是自己在一碗汤菜三个标了蛤蟆汤三个字让市监局误解了,其实这个汤就是用牛蛙做的,只不过他们家乡土话喊习惯了,大家都叫牛蛙汤为蛤蟆汤。

不止黄女士的店里有这个菜,很多店里都有这道蛤蟆汤,大家也就是这样顺口叫个名字,都知道是用牛蛙做的菜。

目前,黄女士已经准备通过诉讼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她希望能在递交了自己的证据之后,希望能撤销对自己的处罚。

黄女士发布店里菜品视频被罚45万一事,从法律上怎么看?

1、《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黄女士注意到,市监局在处罚单上列出的处罚缘由是广告法中的以上条款,并没有说清其他处罚缘由。因此,黄女士认为,这样的处罚过于模糊,无法让她信服。

2、《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黄女士认为,自己所拍的视频没有声音,并没有知识介绍,也没有分享自己的体验,更没有附加购物链接,因此并不能算作是广告。

3、《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黄女士还认为,在视频中,自己因为习俗问题而将牛蛙汤标注为蛤蟆汤,这样的做法确实不恰当,但是市监局因此而处罚自己45万元,处罚太过严重,明显就和事实以及性质的程度不相当。

4、《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黄女士对于市监局对她的处罚感到不服,根据行政诉讼法,她有权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日前,市监局表示,经过他们的调查,现在他们认为结合具体事宜和此事的危害程度,决定取消对黄女士的处罚。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