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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襄人社罚〔2025〕16号)

当事人:襄阳华中科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856374170

法定代表人:刘文驹

住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松鹤路

经调查,当事人招用劳动者胡双喜从事绿化经理工作,但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胡双喜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工资共计129600元。经我局责令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以上事实有:1.投诉登记表;2.投诉人调查询问笔录2份;3.股东蔡孝国调查询问笔录1份;4.协议;5.电话录音;6.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执;7.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6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襄人社先告〔2025〕2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2025年6月23日,经核实,当事人支付胡双喜部分工资5000元,仍拖欠工资124600元。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在收到缴纳罚款的二维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襄城区檀溪路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