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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襄人社罚〔2025〕15号)

当事人:湖北省宇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CPQTL811

法定代表人:张立松

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欧庙镇建设大道31号

经调查,当事人在襄阳市襄城区欧庙镇进行分布式光伏电站工程施工,并将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张大平个人。张大平招用刘光波等7名农民工施工,但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上述农民工工资共计48329元,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当事人逾期未支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2025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襄人社监行理〔2025〕15号),责令当事人在15日内足额清偿刘光波等7名农民工工资48329元。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以上事实有:1.刘光波等7人投诉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欠薪明细;2.相关情况说明;3.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执;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5.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人社先告〔2025〕24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11000元。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襄阳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财务室开具罚款票据,并在收到缴纳罚款的二维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