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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孽!重庆,一男子隐私部位瘙痒难耐,他赶紧去了一家私立医院检查,等结果时,他心里

作孽!重庆,一男子隐私部位瘙痒难耐,他赶紧去了一家私立医院检查,等结果时,他心里不踏实,又去了一家公立三甲医院,万万没想到,私立医院结果先出来了,他被确诊HPV,医生说如果不马上治疗很容易癌变,男子吓坏了,可当他花了1.9万后,公立三甲医院检查结果却说他没病,男子怒了,他认为私立医院为了挣钱,对他过度治疗了,私立学校却反咬一口,不但报警说男子诽谤,还要起诉他,男子顿时傻眼了。 7月14日,据极目新闻报道,7月2日,欧先生忧心忡忡来到一家医院挂了号,面色凝重的走进了门诊。 最近几天,他感觉下体瘙痒难耐,一开始他没当回事,以为过几天就好了,可不适感越来越严重,奇痒无比,让他无法忍受,因为位置私密,他又难以启齿,只能硬着头皮就医。 欧先生来的是家私立医院,医生给他开了检查单,他做完检查,但结果不能马上拿到。 在等结果期间,欧先生决定再去一家公立三甲医院做个检查,他这么做,也是为了保 险起见,这年头,还是稳妥一点好。 不料,公立医院结果也需要等待,正在欧先生心急如焚时,7月3日,私立医院结果出来了,可当他拿到结果时,整个人都呆若木鸡。 欧先生不但被确诊得了HPV,而且很严重,他被告知,如果不立马治疗,遏止病情,容易癌变? 在这个谈癌色变的年代,欧先生感觉天都塌了,他惊恐不已,也不想再等公立医院结果了,对医生言听计从,开始了治疗。 这个过程,真是苦不堪言,医院双管齐下,一边给欧先生进行激光治疗,一边注射,欧先生身体承受着痛苦,精神上也压力山大,经济上也花钱如流水。 可是谁让自己这么倒霉,得了这样的病,他只能配合治疗,盼着早点痊愈,过正常人的生活。 2天后,当欧先生花了1.9万的治疗费后,又一个消息晴天霹雳,他拿到了公立医院的检查结果,显示他啥病没有,就是下体有一些炎症而已。 欧先生悲喜交加,喜的是,自己压根没病,终于如释重负,悲的是,他被私立医院过度治疗了,遭了2天的罪,损失1.9万。 欧先生一怒之下找到私立医院,让对方给自己一个说法,让他始料不及的是,医院不但没认错,反而一口咬定,公立三甲医院取样不正确,所以检测结果也是错的。 欧先生当然不认同私立医院的话,在他心里,他是相信公立医院的诊断的,否则也不会在没拿到私立医院结果时,就去公立医院做了检查,不就是心里不放心吗? 幸亏他做了检查,否则不知道被忽悠的有多惨,他据理力争,要求私立医院必须还自己一个公道。 让欧先生难以置信的是,私立医院却对他冷处理,无奈之下,欧先生只能去相关部门投诉,不料,私立医院却直接报警了,说欧先生诽谤,还扬言要把他推上被告席。 真没见过这样的,做错事了还理直气壮,欧先生找到媒体,决定进行曝光。 还好,在媒体介入,和欧先生的努力下,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目前还没结果让我们拭目以待。 有人说,身体不舒服,尤其是下身之类的病,千万不要去私营医院,医生逮住你害羞有难言之隐的心理,没病说成有病胡乱用药,本人身同感受,应第一时间找公立医院接受治疗。 细思极恐!这是救人还是害人?是什么土壤滋生了这样的医 院?必须得给个说法!不施以重刑、不罚到破产不足以平愤!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私立医院向欧先生出具的HPV检测结果与公立三甲医院结果完全相反,并基于该结果实施激光、注射等高价治疗,收取1.9万元费用。 如果经专业鉴定,如卫 健 部门调查或第三方检测确认私立医院存在虚构病情、误诊或过度医疗行为,则该医院涉嫌违反诊疗规范,构成医疗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需满足两项要件: 1、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欧先生因私立医院的错误诊断和治疗,承受了不必要的身体痛苦和经济损失,如治疗费、误工费等。 2、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如果调查证实私立医院存在以下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过错:违反诊疗规范,虚构或错误解读HPV;基于错误诊断实施不必要的高价治疗,如无指征激光治疗、注射药物等,超出“适度医疗”范围。 如果卫 健部门调查确认私立医院存在夸大病情、虚构检测结果或诱导治疗,患者可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起诉医院,要求退还医疗费、赔偿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如果医院行为符合“过度医疗”的认定标准,如重复检查、升级治疗方案等,法院可直接剔除不合理费用,判决医院赔偿实际损失。 私立医院以“诽谤”为由起诉患者,需由其举证自身诊疗行为合法合规。 如果患者投诉内容属实,医院反而可能因侵害患者知情权、健康权而承担更重责任。 目前,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信源:极目新闻 2025-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