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近日,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邱凌芳在整理资料时,翻开一份文件,上面的名词让她依然清晰记得当时办案的情景。
2024年5月,邱凌芳和办案团队在办理宁夏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发现赵某某通过刘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5家“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余份,遂对赵某某和其公司提起公诉,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10万元。
“‘放管服’改革构建了高效、便利、透明的网上政务服务流程,有力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但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商事登记的便利性,注册‘空壳公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邱凌芳说道,大量“空壳公司”的存续,不仅占用了社会资源,也破坏了市场经营秩序。
办案中,贺兰县检察院创建“空壳公司”数字检察监督模型,调取2000年以来注册企业异常数据,制发检察建议2份。
杨某诉宁夏某置业有限公司一案就是其中一例。宁夏某置业公司将其所建设的某项目搭建彩钢板房拆迁、安装工程发包给杨某。杨某组织人员施工后,未能拿到16万余元工程款,因此,杨某将宁夏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诉讼费。杨某起诉时提供的该置业公司的地址在贺兰德胜工业园区。法院审查后发现,杨某起诉时提供的地址已无人办公,且经查证后依然无法确定该置业公司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杨某的起诉。
贺兰县检察院查阅相关档案发现,该置业公司于2014年6月注册,注册登记住所为贺兰德胜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等”,截至杨某起诉时,该公司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期间,该置业公司曾在某食品公司提供的办公场所里办公半年,之后搬离,并且与该食品公司再无来往。检察机关还查明,从该置业公司成立后至杨某起诉时,共涉诉15件,均为被告,其中9起案件因该置业公司无法联系而缺席判决,且该置业公司“暂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办案检察官表示,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只要是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就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检察官说到,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职能部门应当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贺兰县检察院认为,宁夏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职能部门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因为‘监管’缺失会导致诉讼纷争频发,就像该案中置业公司涉诉15件,因9件无法联系不能直接送达,不仅增加原告诉讼成本,还不利于矛盾及时化解。”检察官说。
据此,检察机关向职能部门发放检察建议,建议其将该置业公司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对查无下落、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市场主体按照程序处理,减少“僵尸企业”挤占社会资源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收到检察建议后,职能部门很快作出反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市场主体及时报送、公示信息,并加大对严重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