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一名男子在超市买了34元的排骨,结果不知什么原因藏到了零食区,直到发臭才被员工发现。 据《法治进行时》7月11日报道,当天中午,员工总感觉有一股臭味,循着这股臭味来到零食区,果然在零食的货架里找到了这袋排骨。 对于这种情况,其实员工们早已司空见惯:很多人拿了东西,突然不想买了,又懒得放回原处,就会随手放在附近的货架上。 因此,员工每天的工作中,就有一部分是将物品放回原位。 但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有包装的东西上,而非肉类,尤其是这种已经切断的排骨。 员工想了解真相,于是调取了前两天的监控——因为肉质变质,在这种天气下,应该是头一天或两天前发生的事。 结果显示,7月11日当天,这名中年男子拿走这袋排骨后,直接把它扔到了比自己还要高一点的货架上。 而且他放的位置比较靠里,一般人无法发现,就连员工平时整理货架也难以察觉。 因此,这袋排骨被藏了两天后,才因散发臭味被找到。 从这位男子的举动来看,多半是不想要排骨了才藏在这里。那为什么不想要呢?最大的可能是嫌贵了。 如果是有包装的产品,不想要了放回原处或放在就近的货架都没关系,但这种肉类,即便已经切断,不想要了也不能这样处理,所以他才想到了这个见不得光的办法。 不过,网友们表示:34元又有多贵呢?毕竟是排骨,即便觉得贵,既然已经切断了,也该买下。 像这样藏到发臭,超市一调取监控还是会发现,到时候岂不是得不偿失?视频一放出来,多少认识他的人看到后都会嗤之以鼻。 但也有人认为,这件事虽然是男子的错,但超市私自发布视频,会不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到时候对方要求索赔,门店岂不是得不偿失? 1、男子藏排骨行为是否违法? 男子将已切断的排骨藏在零食区货架,导致排骨发臭,该行为虽不构成盗窃,但从民事角度,因他的不当处置给超市造成财产损失,违反《民法典》中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需对超市排骨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超市公开监控视频是否侵犯男子名誉权?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若超市公开监控视频,视频内容和传播范围使男子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其名誉权; 但如果超市仅在内部调查或向警方提供视频,不构成侵权。比如在周某案中,超市员工无证据称周某是小偷并发布视频到客户群,就侵害了周某名誉权。 3、超市能否向男子索赔?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男子藏排骨导致变质,存在过错,超市有权向男子索赔排骨损失以及因处理变质排骨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清理货架、消除异味等费用。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素材来源于法治进行时2025年7月11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