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山县法院滩歌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在调解中情理交融,定分止争中找寻平衡,成功化解了一起彩礼返还纠纷。
案情简介
2022年,原告卢某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依地方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生育子女。在该婚约关系缔结过程中,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彩礼,并购买了黄金项链、戒指等首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解除婚约。后双方就彩礼返还问题产生激烈争执,多次协商未果,卢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全部彩礼及首饰。
调解过程
“一纸判决容易,但真正化解矛盾才是关键。”承办法官深知此类纠纷如果简单判决,不仅难以执行,还可能激化矛盾,遂决定以调解为抓手,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承办法官严格依据《民法典》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长、彩礼实际用途等因素,秉持公平合理原则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从法理、情理、风俗等多角度释法说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反复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赵某向原告返还彩礼9万元及首饰,原告同步返还被告陪嫁物品及个人财产;被告当场履行3万元及部分首饰的返还义务,剩余款项约定一月内付清。该调解结果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通过明确返还比例引导公众理性看待彩礼给付标准。
法官释法
本案的妥善化解,是武山县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农村高额彩礼问题综合治理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中,武山县法院始终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通过典型案例明确彩礼返还裁判规则,引导群众树立正确婚恋观和家庭观。同时,主动延伸司法职能,采取进村普法、指导修订村规民约、巡回审判、随案随访等方式,积极开展婚俗改革普法宣传,用“礼+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倡导婚嫁文明新风,切实将治理高额彩礼、推进移风易俗工作落到实处。
彩礼返还
关于返还彩礼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双方因彩礼返还发生纠纷时,对明确为彩礼的金钱及黄金首饰,当事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争议,但对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红包是否应返还争议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该条规定区分了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和彩礼,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武山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