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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男子花441元为自己的7头奶牛买了养殖保险,事后不久,在其中的1头牛因

新疆喀什,男子花441元为自己的7头奶牛买了养殖保险,事后不久,在其中的1头牛因病治疗无效死亡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男子与保险公司理论未果后,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喀什中院) 据悉,男子阿某养了7头奶牛。2024年7月15日,按照当地政策花441元为自己的7头奶头各购买了一份养殖保险。 阿某交完钱后,保险公司给其出具了保险缴费凭证,注明“保险期限为1年,投保的奶牛死亡每头按照7000元给付保险金”。 2024年8月5日,阿某投保的7只奶牛中的一只奶牛出现消化不良不吃不喝的情况。 阿某于是找兽医帮忙诊治,结果,次日早晨发现上述奶牛死亡。 随后,阿某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 阿某而后多次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论,未果后,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阿某表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在观察期21天内死亡”,自己在拿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后,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合同和保单、并对牛的死因进行鉴定,但均被保险公司拒绝。 保险公司承认拒赔的理由就是因为阿某的牛尚在观察期21天。并拿出缴费凭证等等证据,同时指出,自身保险公司新疆中央财政补贴型奶牛养殖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二)投保奶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表示自身是按照规定办事。 法院这样判! 法院查明被告保险公司新疆中央财政补贴型奶牛养殖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二)投保奶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另查明阿某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出具的缴费凭证上载明:奶牛、育肥牛、能繁母羊21天,大牲畜观察期20天,育肥猪,能繁母猪观察期14天,具体以条款约定为准。缴费单上有阿某的签字。 投保人声明用加黑字体注明:保险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详细介绍了本保险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其他事项等),以及保险合同中保险期限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自愿投保本保险。 认为,阿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 阿某投保的奶牛因疾病而死亡,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但未能证明本案中阿某投保的奶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而死亡的相关证据。 综上判决保险公司限期履行理赔义务。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根据自身新疆中央财政补贴型奶牛养殖保险条款第十一条之规定: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1日(含)内为保险奶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奶牛,免除观察期。阿某的奶牛不属于续保奶牛,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并无不当。 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主张阿某的牛死亡发生于保险观察期21天内,依保险条款第6条第2项免除赔偿责任。但保险条款虽约定观察期内疾病死亡不赔,但未明确列明免责条款疾病的具体范围,保险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奶牛所患疾病确属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情形。 根据《保险法》第17条,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有明确的说明义务,且需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提示。 本案中,投保单虽以黑体字标注观察期条款,但未具体说明免责疾病类型及范围,保险公司亦未提供完整保险合同文本供阿某知悉。即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已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亦未证明阿某投保奶牛所患疾病属于保险条款明确排除的免责范围。 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判决承担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最终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