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男员工开会时因意见不合,顶撞了女上司,对方丈夫得知后,为了给妻子出头,竟冲到单位抡起棍子打向男员工,导致他脾脏被打裂,只能手术摘除。经调解,打人者赔了25万医药费,并被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事后,男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却被不予认定工伤,男员工不服,诉至法院,官司一路打到二审,法院竟是这样判的。 7月24号,观威海报道,老顾在一家钢管制造厂干了好多年,可他怎么也没想到,一次平常的工作会议,竟会给自己招来一场飞来横祸。 事情发生在6年前的4月份。 那天下午1点多,作为库长的老顾匆匆赶到会议室。他压根没接到开会通知,是半道被人喊过去的。 主持会议的是分管人事的副总吴经理,会上正布置安全生产检查任务。 当听到要额外增加工作内容时,老顾忍不住提了不同看法。几句话你来我往,吴经理的脸色越来越难看。 谁也没料到,这场工作争执会演变成一场血 光之灾。 下午2点多,吴经理的丈夫老高,为了给自己受气的妻子出头,他突然冲进厂区,抄起钢管就朝老顾腰上抡过去。 等工友们反应过来拉开时,老顾已经疼得蜷缩在地。送到医院一查,老顾脾脏被打裂了,只能手术摘除。 事后,老高倒是没跑,主动去派出所交代了打人经过。 经调解,老高赔了老顾25万多医药费,法院判他3年有期徒刑,缓期3年执行。 事情到这,老顾心想总算有了说法。可当老顾拿着材料去申请工伤认定时,却被人社局一纸文书挡了回来。 工作人员明确告诉他:你这伤不能算工伤。 拿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时,老顾气得手直抖,明明是在厂里上班时间,因为工作分歧挨的打,凭什么不算工伤? 老顾认为,自己在单位干活,因为工作上的事被人打残了,这都不算工伤?他想不通,揣着材料就把人社局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这场发生在老顾身上的纠纷?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老顾受伤时间为下午2点多,属于工作时间,地点为厂区内,属于工作场所,符合时空条件。 争议焦点在于老高施暴是否与老顾“履行工作职责”直接相关。 案例中,老顾因对安全生产检查任务提出异议引发争执,后被老高报复。根据司法实践,如果暴力伤害与工作争议存在因果关系,可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 人社局可能认为,老高并非厂内职工,其施暴行为属于个人恩怨,与老顾的工作职责无直接关联。 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立法目的,只要伤害根源在于工作争议,即使施暴者为第三人,仍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老高施暴的直接原因是老顾在会上提出工作异议,导致其妻子受气,属于工作争议的延伸。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老顾受伤情形需排除第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案例中,老顾未实施故意犯罪、醉酒等行为。 老高虽被判刑,但其犯罪行为针对老顾个人,老顾本身无过错。因此,本案不存在法定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 如果人社局主张老顾受伤属于“个人恩怨”而非工伤,需证明伤害与工作无关。 但第16条明确,工伤认定以“无故意犯罪等情形”为前提,而非以“伤害来源”为标准。即使施暴者为第三人,只要符合第14条,仍可认定工伤。 开庭那天,老顾据理力争,说要是那天不开会,要不是为工作上的事争了几句,我能遭这罪吗? 法院翻出江苏省的劳动纠纷处理细则反复推敲。 上面,白纸黑字写得明白:要认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必须是对方不服管教才动手伤人。 可老顾这事儿,动手的是跟工作八竿子打不着的家属,纯粹是泄私愤。 法官表示,人家打你不是冲着你的库长身份,是替老婆出气来的。 看着败诉判决书,老顾一脸愁容,他想不通啊,自己勤勤恳恳干了大半辈子,最后连个工伤都认不下来。 后来,老顾咬咬牙又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可惜二审法院依旧维持原判。 有人认为,造成摘 除 器 官已经构成重伤,虽然达成了谅解,但是,我认为还是判轻了。 这个肯定应该是工伤,怎么与工作没关系,就是因为在工作吋间工作地点与女上司因为工作问题发生矛盾,才被女上司丈夫殴打,难道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被坏人打伤就不是工伤? 脾脏摘出属于三级工伤,算工伤赔偿至少百万了,九级工伤都有20几万不算医药费。 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受伤,应该算工伤啊。上司丈夫算刑事责任。双责任并行不冲突吧? 换我,宁可不要这25万元钱,也决不出谅解书。现在法律是:刑事带民事,他们照样陪钱,一定要打击肇事者的嚣张气焰。 对于老顾的遭遇,你怎么看?你觉得他的情况符合工伤吗? 关注@猫眼学法 多学法律知识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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