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碳排放评价
2025年7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同时废止。新《办法》首次明确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的管理要求,是我国碳排放双控政策体系的重要拼图,有利于强化“能碳”的源头一体化管控。新《办法》从六个方面提出了三十四条具体要求,相较上一版本,主要更新体现在:
在总则部分,明确了新《办法》更新的目的,并新增加碳排放评价部分,突出服务和支撑碳排放双控体系建设的功能定位。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适用的固定投资项目范围不仅包括新建项目,还包括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类型,并首次明确开展项目节能审查的同时需开展碳排放水平评价,需将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整体而言,新《办法》将有利于引导项目在可研或设计阶段积极开展行业对标,优化技术路线、加强和改进节能降碳措施,从源头上减少能源浪费和碳排放。
在管理职责部分,新《办法》:一是细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权责。国家层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并负责对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省级层面,负责1万吨及以上标煤能耗项目节能审查,其余由县级及以上层级负责。二是扩充节能审查工作督导范围。国家发改委将对各地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且不再仅局限于对重大高耗能项目。三是强化节能审查工作统筹,提升重要性。各地的节能审查工作从之前以县级以上的主管单位明确为由省级主管部门进行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整体而言,新《办法》细化各级政府权责,强化审查监管,尤其是对重点项目的提级审核,将有效避免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而放松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的情况。
在审查程序部分,新《办法》一是要求节能报告中需重点描述项目降碳举措,并强化微观个体碳排放绩效和宏观降碳目标的一致性。一方面更注重降碳方面的分析,需设立单独章节对项目碳排放情况和拟采用的节能降碳措施进行重点说明。另一方面需分析项目节能降碳绩效对所在地完成节能降碳目标的影响。二是明确报国家层面审批项目的申报流程和材料要求,申报将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三是节能审查内容进一步细化,包括:颗粒度细化到主要用能设备、内容扩充到节能管理和核算方法学审核,以及细化项目变动的审查流程等。整体而言,新《办法》将强化省级部门对重点项目的把关把控,各省在制定产业引导政策、招商引资政策等方面将更加注重与地方绿色发展目标的匹配性。
在监督管理部分,新《办法》优化了验收管理要求,包括:明确需对各种节能降碳措施、技术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以及明确各级节能监管机构针对节能审查验收的管理权限;规定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制定各省节能审查验收具体实施办法。整体而言,新《办法》通过强化验收管理,确保项目节能降碳措施的切实应用。
在法律责任部分,新《办法》一是简化了项目需整改情况下的审批流程,取消罚款要求,完成整改的项目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二是新增对“整改不到位”情形的处罚,该情形下,项目同样面临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的处罚。三是强化项目建成后的监管。若项目建成后发生重大变动或能耗、碳排放绩效不达标,则仍需限期整改。四是强化对节能咨询机构的监管,确保节能报告和审查工作的质量。整体而言,新《办法》强化了项目的整改要求和事后监管,确保项目达到真实能效和碳排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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