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等十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01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0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根据省控水质断面监测数据发现,卫河卫辉市上乐村镇皇甫断面出现总磷数据超标,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摸排。经查看断面上游沿途道路监控,执法人员发现三辆无牌照洒水车具有较大嫌疑,随即联系公安民警开展跟踪调查。1月23日凌晨01时30分,执法人员在卫辉市后杨村某料场发现可疑洒水车正在装罐,罐体内已装满液体,且向外冒白色浓烟,有刺鼻气味。执法人员进入现场调查,在料场后院发现三个用于装存工业液体的大型塑料罐,其中一个塑料罐内装有三分之一不明液体,另两个塑料罐底部残存有少量不明液体,塑料罐旁有一未做防渗处理土坑,坑内倾倒有黄色液体。
经与公安机关联合调查查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河南嘉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积压大量盐酸面临停业停产风险,该公司工作人员梁某某联系王某某,王某某又联系黄某某、吉某某等人,先后将13车共390余吨盐酸倾倒至卫河、沧河、柳青河等河流卫辉段及后杨村料场渗坑内,其中后杨村料场倾倒点位于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经检测,后杨村料场罐车、塑料罐、土坑内的盐酸PH值呈强酸性,根据生态环境部《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属于危险废物。
02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梁某某等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倾倒的危险废物属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罪,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卫辉市人民法院先后于2024年11月8日、2025年3月4日对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等10人判处刑罚。
03案件启示
打击倾倒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密切协作。近年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卫辉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执法协作快速反应机制的意见》,畅通沟通协调渠道,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保持对恶意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行刑衔接优势,在发现断面水质超标后,及时甄别研判,快速精准锁定涉案人员及企业,并完成溯源工作,实现了现场控制、溯源追查和证据固定的高效衔接,为案件侦破和司法追责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