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我不想穿这些衣服,我也不想陪你玩那些变态场景,我下身现在很疼,你能不能不要逼我了,就当我求你了"。
提起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很多人都是满意,喜欢,享受的存在,可在本案中,女方却向警方哭诉,她根本受不了自己丈夫的行为,丈夫实在是太频繁了。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们往下看。
汪某是本案的主人公,学历不高,家境也比较普通,而且还有对重男轻女的父母。年纪尚小就被父母要求退学去干活养家。
而汪某一生唯一的愿望也是走出大山,去大城市看看,但父母并不给宋某这个机会,他们只想早早的把汪某嫁出去,换些彩礼,而且女孩出去只会变坏。
在汪某刚成年时,父母就给她找好了婆家,而且还是汪某隔壁村的,听父母的意思是,那家过的还挺富裕,给的彩礼很多,而且他们家里还盖了新房买了新车。
可此时的汪某根本没见过男方,她不想嫁,但她受不过父母的哀求,父母只会跟她抱怨:家里条件多差,她要给家里做贡献之类的。
无奈,为了父母不那么累,汪某只能答应,而且在男方张某来家里时,汪某也被其颜值所折服,不仅外貌好看,身材也挺好。很快,婚礼的日期就定了下来,两人也是顺利的结了婚。
但结婚后,汪某依旧是对这种男女之事比较害羞,不管何时,总会感觉不好意思,起初,两人的性生活还算正常,但渐渐的,汪某总感觉两人性生活很频繁,因为除了来姨妈时,两人每晚都要进行房事。
她总感觉自己很累,但又想着这就是自己的义务,汪某也不敢反抗,只能轻微的提一下会不会太多了。
但张某似乎并不在意,虽然嘴上答应汪某会少点,但行动上却是一点也没减少。
渐渐的,汪某也发现了不对,因为张某总会不分场合的和自己发生性关系,厨房,客厅,车里,每个地方都会有两人的身影。
而且张某还经常买各种各样的衣服,各种裸露,就为了和汪某玩角色扮演,甚至喊汪某"妈妈",请求汪某用拴狗的绳子拴他,并且还喜欢用各种姿势和汪某发生性关系。
原来,张某喜欢看各种国外小电影,每次看完,他还都要自己温习几遍。
甚至严重时,张某根本不顾汪某是不是生理期,还要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并且在汪某下体强行塞入硬物。
汪某在下体疼痛时,还去医院检查过,医生也命令说要减少行房的次数,可张某根本不听,还直说医生是庸医。
这天,是张某生理期的第一天,本身就全身不舒服,可从外边的丈夫根本毫不在意汪某苍白的脸色,在汪某拒绝之后,还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结束之后,看着在自己旁边熟睡的张某,汪某再也忍不住心中的愤怒,出门拿起刀就直往张某脖子砍去。
而张某也在睡梦中直接死了过去。过后的汪某看着死去的丈夫,又难受了起来,但她并不后悔。
因为她解决了内心的困惑,天亮后,她也直接去警局投案自首。
那这个案子中到底涉及到了什么法律问题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以案释法】
一、本案中汪某和张某是夫妻,那么如果汪某拒绝,张某还能强行和汪某发生性关系吗?
答案是,不能。因为夫妻之间性关系的发生一方不愿意如果另一方强迫的话是犯法的。如果采用威胁或胁迫也算强奸,夫妻强制发生性关系是有罪。
虽然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
但是如果是强制并且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是构成强奸罪。
所以说,本案中的张某是构成强奸罪的。
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因为,张某已死,所以只探讨其涉案法律。
二、汪某将张某杀害后自首将要被判处怎样的刑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但因为本案中,汪某犯的是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因为本案中张某是有自首行为,所以可以适当减免处罚。
其实,在面对夫妻关系问题时,如果不能好好坐下来谈,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寻求法律的帮助。因为为了这样的人,搭上自己是完全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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