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到了读小学的年龄,却因为父母均“失联”在外地,无法办理入学手续。无奈之下,孩子的外公外婆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为孩子的监护人,法官多方查找,终于分别联系上孩子的父母,但两人均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这起特殊的未成年人监护权纠纷案件。最终,法官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在走访了解外公外婆对孩子的日常照料后,判决变更外公外婆为孩子的共同监护人。
孩子入学遇困难,外公外婆无奈找到法院
宁宁(化名)长年和外公外婆一起生活。两位老人都已年近七旬,宁宁的妈妈一直在外,去向不明。转眼宁宁到了上小学的年龄,两位老人在为外孙办理入学手续时遇到了难题,学校所需的材料都要求宁宁的父母签名。
两位老人无法联系上孩子的父母,无奈之下到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看到孩子的父母对自己的孩子不管不问,法官在和老人谈话时,询问了孩子父母的情况。
没想到,宁宁的外公表示,“我们也没见过宁宁的爸爸,女儿只给过我们一张孩子爸爸的身份证复印件。”老人告诉法官,现在自己联系不上女儿,但孩子不能没学上,他们也是实在没办法了才到法院来的。
法官问宁宁,知道今天来这里是做什么吗?宁宁委屈地回答:“妈妈不回家,我没法去上学。”
法官听明白了两位老人的来意,安抚了他们的情绪,做完笔录后把两位老人和宁宁送出法院。
法官多方查访,发现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法官决定,一定要帮两位老人解决这一问题,让宁宁正常入学,同时健康快乐地成长,但从法律角度来说,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外祖父母才能担任监护人。
变更两位老人为孩子的监护人到底合不合适?法官认为,要先想办法找到孩子的父母。
根据那张身份证复印件的线索,法官首先前往宁宁父亲身份证地址所属的民政局,调取其婚姻登记记录。让人没有想到的是,记录显示宁宁的父亲早在宁宁出生前就已经和其他女性登记结婚了。法官又根据宁宁父亲的身份信息,调取了他的电话号码,但当拨通电话说明来意后,对方否认宁宁是其所生,称和自己没有关系,随即便挂断了电话。
接下来,法官前往老人住处所在社区和派出所了解情况。社区工作人员介绍,平时基本没有见到过两位老人的女儿,听说其在外面欠了债。派出所民警则告诉法官,老人因为有人上门催债还曾报过几次警。
法官又从派出所调取了宁宁母亲的联系方式,多次尝试才打通了电话。法官将案子的情况和宁宁的母亲进行了沟通,对方表示“自己没回家只是因为没有赚到钱,等发财了肯定回家照顾孩子”,但当法官问及宁宁的身高、喜好和学校这些最基本的信息时,宁宁的妈妈语塞了。
为让孩子健康成长,外公外婆成为监护人
那么,两位老人是否能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呢?
一天后,法官又来到宁宁就读的幼儿园。幼儿园老师告诉她,宁宁的外婆曾经是他们的同事,工作特别认真,“宁宁在学校很听话,被外公外婆教育得很有礼貌。幼儿园的家长会、运动会也都是外公外婆参加,从来没有见过孩子的父母。”
据幼儿园老师回忆,每年母亲节活动时,别的小朋友都是画自己和妈妈的故事,而宁宁却从未提到过自己的妈妈,画的都是外公外婆。
经过一番细致地调查,法官对宁宁的家庭有了深入的了解。“当亲生父母怠于履行监护义务,不能好好抚养幼儿时,理应丧失监护人资格。虽然联系上了宁宁的母亲,但很显然她对孩子的情况丝毫不了解,如果将孩子托付给这种不尽义务的母亲,将不利于宁宁的身心健康和顺利成长。”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变更外公外婆为孩子的共同监护人。
律师说法
《民法典》规定法院指定监护人情形
该案承办法官李滕介绍,宁宁的外公外婆收到判决书后,第一时间给她打来电话表达了感激,希望宁宁长大后能像法官一样,成为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后来,她还和孩子的外婆一直保持着联系,外婆经常会在微信上与她分享孩子在学校的快乐瞬间。
“对于监护人,《民法典》作出了具体规定,除了明确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等,还规定了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情形。”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根据《民法典》第3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监护人具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情形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未成年人宁宁的父母虽然是其法定监护人,但由于他们一个拒绝承认宁宁是其子女,一个长期在外不归家,对孩子所有事情均不知情,也无法照料,均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并已经导致宁宁受教育等权利处于危困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其外祖父母的申请,依法指定他们作为监护人,保障宁宁作为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