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发生一起令人不齿的案件!

恋爱是自恋 2023-01-02 13:44:58

事件回顾;

湖南长沙发生了一件丢人的事!一女子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但仍从事非法卖淫活动。在提供非法服务方面,该女子甚至没有告诉客户自己的身体状况,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目前,该女子已因传播性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原来,女子尹某在提供非法服务前就察觉到自己身体出现异常。随后,尹某来到当地疾控中心进行检测,结果很不厚道,呈HIV阳性,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艾滋病。

得到这个结果后,尹某也很难过,但又不能释怀。于是,尹某在医院积极治疗,并购买了相应的治疗药物。可后来,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没钱看病,尹某甚至想去卖淫。决定后,一天下午,尹某请来了曾某。就这样,曾某按照尹某给的地址来到了尹某租住的私宅。在一所私人住宅里,尹某说她准备在没有安全套的情况下与曾某发生性关系。曾某虽吃惊,但心中并没有拒绝,便应了尹某的心愿。然而,纸包不住火。事发后,警方对尹某采取强制措施,法院经审理,对尹某犯罪作出上述判决。

1. 报告中没有提及作案方式和时间,但如果作案时间发生在恋爱关系开始前不到6个月,曾某必须为其卖淫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六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予处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五科以下拘留。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最高500元的罚款。特别是在本案中,曾某与尹某关系圆满,奸淫行为已告完成。本案中,曾某的违法行为早已属于轻微事件,应当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 2、事实上,无论是卖淫还是嫖娼的,先到先得,曾某的体检都是不可避免的程序。这关系到对尹某行为的定性,是传播性病还是故意伤害。法律解释规定,明知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而从事卖淫、嫖娼的,依刑法第360条之规定,以传播性病罪论处,更严厉的惩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毒者,须定为刑法第95条“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健康”项下及刑法第234条所界定之“重伤”。根据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子以故意伤害下列罪名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卖淫、嫖娼​的。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曾某经检查没有感染艾滋病毒,那么尹某只犯传播性病罪。但如果曾某感染了艾滋病毒,尹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按重伤论处,量刑起点相对较高。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造成严重损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以上分析,从本案的结果可以得出,曾某比较幸运,没有感染艾滋病。 3、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曾某与尹某的非法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但尹某明知患有艾滋病,仍与曾某有染。主观上,她有明显的危害曾某健康的意图。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规定,行为人因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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