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学诗书儒术富:从秦到汉,立法思想礼法合一的转变

维京晋州梦 2023-11-18 14:55:00
引言

两汉时期,儒家思想在汉代的地位骤然提升,儒家经典逐渐的权威化。儒家经学所体现出来的儒家思想也逐渐成为当时社会意识形态形成的基础,儒家思想所蕴含的伦理道德观念不断的渗透到汉代法制中去,使汉代法制从秦代的严酷法制发展成为了一种“宽减刑罚”“德主刑辅”的法制。

一直以来,刑与德的权衡就是一个恒久的话题,二者相互制约、不断转换的轨迹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中国历史上法制发展的主线。从汉代起,儒家思想中所体现的法文化对我国法制的影响长达两千余年。

后世的法制建设中,不但没有摒弃儒家思想所蕴含的礼、法框架,反而一直延续着这种涵盖了君臣关系、君主职权等在内的礼法内容。对整个社会的政治、文化、思想观念、日常生活,特别是法律秩序等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秦朝酷刑到汉朝礼法

汉朝在顺延了秦代的统一上,又开创了封建王朝的新局面。在政治和法制建设上,汉朝在许多方面都进行了改革与发展,特别是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更是出现了诸多新特点。儒家思想对两汉法制所产生的极其深远的影响,其中尤为重要的便是引经决狱。儒家思想成为两汉法制指导思想的原因主要有外因、内因两个方面。

《史记》记载:“秦法,一人犯罪,举家及邻伍坐之”。

秦代的大一统以法家思想为基础大搞严苛酷刑,对民众施以暴行,最终使国家走向了灭亡之路。司马迁概括秦兴衰成败的关键在于一个“酷”字,据史记载,秦朝制定繁琐严苛的法律条例,一方面促使秦朝的兴盛,但另一方面却给百姓带来深重苦难。

《汉书·刑法志》记载:“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西汉初年,黄老思想开始在统治阶层中广受欢迎,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之中也得以体现。与秦代酷刑相比,汉代相对宽松的法律制度确实更加为人民所接受。萧何对于汉律的贡献极大,其九章律更是成为汉代法制的基础。随着国家制度的健全,至汉武帝时期,汉律颇为详细,仅死罪例就有13472条,可见汉律之严谨。

相关的文书繁多,就连当时的司法官吏都难以阅读完整,认真揣摩仔细斟酌之人更是少之又少,在这种情况下,被判有罪的人比比皆是,从而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激化,与此同时,“无为而治”思想的影响还加剧了地方割据势力的膨胀,黄老之学作为当时的指导思想越来越不能适应汉王朝法制建设的需要。

这一时期力主仁义德治的儒家经学便应运而生。以法家思想为基础的秦代法制主张“势”治,威势之下,民众难免会有不服的情绪产生,所以才会出现排山倒海的农民革命。汉初的儒家学说形成了以儒法相融为特点的新儒家思想。其重在强调尊君尊长,宣传大一统思想,提倡德主刑辅之理论。这一新的儒学思想的出现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巩固和汉王朝的统一。

从内在来讲,汉初“政无为而法有为”,其实是在无为的外象下承秦之制,汉武帝向董仲舒的策问中提出:“三代受命,其符安在?”又在对公孙弘的策问中提出:“天命之符,废兴如何?”表达了汉代统治者迫切寻求维护汉代政权合法性的态度。

汉代历代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在法律制度的制定、措施的施行上都竭力的强化忠孝思想,这种在礼的核心内容上精炼出来的忠孝思想,逐渐的成为了汉代法制思想的基础,使汉代法制与秦朝的严酷法制区别开来。

二、乡使秦以并天下,行仁义,法先圣

从汉初到汉武帝前的这段时间,是儒家思想的发展阶段,也是其对先秦儒家思想进行继承和发展的阶段。秦统治者并没有因为“焚书坑儒”而完全摒弃儒家思想,此外,在民间,儒家思想的传承也没有中断。

汉初,虽然黄老思想的运用已使得汉王朝的经济出现明显好转,并将儒家思想渗透在内,但其过于保守的思想弊端也慢慢显现出来。与此同时,儒家学者在这一时期不断的吸取其他思想的先进部分,并进行适应性的调整以符合汉代现实社会的需要,受到统治者的推崇。

秦始皇以法家思想治国,“焚书坑儒”虽严重的破坏了儒家经典,大大的降低了儒家的政治地位,但史书中并无诸如诛杀博士这样的记载。此外,“焚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立法家思想为一尊,因此,博士官等执掌的《书》、《诗》及百家语是可以保存的,焚书令涉及的只是民间的私藏之书。

法家思想将诗书、礼乐、诚信、仁义、孝悌、非兵列为“六虱”,“忠孝”是为秦王朝所提倡的。由此可见,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在当时是融合在一起,而被统治者接受并运用的。战乱之世,儒家思想对“礼”这种突显等级秩序的制度的掌握程度,是其他思想所远不能及的,而且对于法制经验的分析与总结也非其他思想所能比拟。

《汉书》记载:“民失作业, 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 人相食, 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的卖子, 就食蜀汉, 天下既定, 民无盖藏, 自天子不能具醇驷, 而将相或乘牛车。”

汉初,外患匈奴侵扰、内忧王国骄横恣肆,受长年战争所累,面对窘困局面,汉王朝以“黄老之学”的道家思想理政治国,援引儒法入道,并未在思想上彻底的否认儒家思想,给儒家思想的发展留下了空间。

《儒林列传》中记载:“及至孝景,不任儒者,而窦太后又好黄老之术,故诸博士具官待问,未有进者。”

儒家思想虽积极的吸收道家、法家等思想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但其复兴也并非径情直遂。汉高祖不喜儒,以至于郦食谎称自己是“高阳酒徒也, 非儒生也”;汉文帝“本好刑名”,其对儒学之士的欣赏也是逐渐建立的。由于秦的教训和礼制建设的需要,汉代统治者逐渐的接受了儒家思想。汉代法制不能专任刑法,更重仁义,这已成为汉代初期统治者和百姓的共识。

汉惠帝期间废除秦王朝“禁止挟书”的律法,高后元年,废除妖言法。社会上逐渐兴起了学术文化之风,包括儒家在内的诸子百家也开启了复兴。众多儒家经典在这一时期重新问世,许多儒学之士活跃在汉文化比较发达的区域。

儒学的公开传播和私藏于民间的儒家典籍,奠定了儒学进一步发展的基础。文帝仁孝、重农、俭朴、爱民,符合儒学“贤君”的道德品性。景帝虽以“黄老之术”为治国理政之道,但其对儒家思想也持提倡的态度。景帝保护儒生免遭窦太后毒害,复立《春秋》、《齐诗》博士做具官待问的差使,这为汉武帝推行儒家思想在人员上做了准备工作。

随着儒学的壮大,儒家和道家于汉初展开了大规模的争论。道家虽在表面上取得了一些优势,但黄老思想不能完全满足于当时统治阶级的缺陷,也于这次交锋中显露出来。汉武帝建元六年,窦太后死后,儒家思想很快取代了黄老思想,被汉武帝所推崇成为汉王朝对外宣布的官方哲学与治国指导思想,也成为了汉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三、“引礼入法”——儒家思想与法律结合

汉武帝将儒家的理想社会形态纳入到统治思想的范畴,选取了传统儒学的家庭伦理,道家法家的道法自然、顺应规律规则,阴阳家的阴阳五行等等,融合在一起,“霸王道杂之”,实现儒法结合的理念,为中国后世的法制也奠定了基础。

汉武帝以新儒学为基础,将君权神授、“三纲五常”以及德主刑辅等思想融入到汉代法制当中,使儒家思想成为了汉代立法的指导思想。汉武帝采用了董仲舒提出的君权神授的思想,“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以此来将皇权进行神化。这种将皇帝神化的思想,赋予了皇帝特殊的地位,维护了皇权的绝对权威,这也正是儒家“尊君”思想的体现。

董仲舒在《白虎通义》中提出了“三纲五常”,“三纲五常”既以道德伦理约束于民,形成重礼轻利的社会风气,又便于统治阶级以此为基础和标准来进行统治,作为指导思想在汉代法律的很多条文中也有所提现。

儒家的刑德观提倡以德礼教化为主,严惩刑罚为辅的立法思想。主张采取教育为主法律为辅的方式,从心理上消灭罪犯或者预犯罪者的犯罪动机。汉代立法吸取了董仲舒认可的“德主刑辅”的儒家思想,致力于对百姓素质的提高与培养。

儒学在这一时期逐渐复兴,渗透到司法领域,“春秋决狱”便应运而生。“春秋决狱”也称“经义决狱”,是汉代的一种至关重要的断案方式,是在法律活动中,将儒家经典中的内容和事例用于解释和审判的依据,“经义决狱”的特点就是法官在审案断案时不采用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引用儒家经典的内容或例子,借其微言大义来进行案情的分析和具体的审判。

“春秋决狱”出现的更深层次的原因与当时的儒学思潮和儒士们的努力息息相关。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武帝对外虽施仁义道德,但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其统治。儒士们深知若要儒家经学兴起至发展到长盛不衰,就要让儒家经学所体现出的儒家思想既符合统治者的心愿,又要赢得民心。故在法律的运作上,儒士们引经入狱,提倡儒家刑德观。

但“春秋决狱”却带来了很多不良影响,法律本该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和严肃性,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儒家经义破坏了法律的威慑力和严肃性。它将儒家经典中的思想抽象出来用以解释具体的案件,在儒家经义与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下,会将法律置于儒家经义之后。且“原心定罪”为滋生司法腐败创造了可能性。

“春秋决狱”容易成为统治者行使特权的工具,“春秋决狱”实际上是一个“礼法合一”,这些都基于儒家经学,在儒家经学的体系中对伦理道德的维护是处于主要地位的,所以在宗族人情上也是会有维护和偏袒的,皇戚贵族在犯案时一般会从轻处理。事实上,“春秋决狱”在维护统治者利益的同时,俨然成为了统治阶级肆意行使特权的工具。

结语

从西汉中期开始,儒家思想成为汉朝社会的主要信仰,占据主导地位,儒家思想一直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儒家经学中的法律思想是我国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对我国传统法律影响深远,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儒家思想与汉代立法、司法的结合上。

在司法层面上,汉代司法机构的主体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在理论上这些主体有着各自的信仰,体现在执法过程中便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不同社会群体,其中儒吏的信仰便是儒家思想。在诉讼制度中儒吏所体现的特征是“礼法密切联系在一起,并且这种礼法的仁政、礼教等精神被他们运用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从而形成颇具特色的儒家化的诉讼制度”。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儒家思想与汉代法制的结合,有许多值得深思的地方。儒家思想对汉代法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春秋决狱”上,通过对“春秋决狱”的“原心定罪”、“亲亲相隐”等原则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儒家思想已经充分的渗透到了汉代法制中,对汉代法律、社会等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

[2]班固.《汉书》.

[3]范晔.《后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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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2-05 23:07

    这标题我喜欢!我不由得拍手大赞!

维京晋州梦

简介:辛苦遭逢起一经,干戈寥落四周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