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必须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吗?
答:不是。《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三章规定:
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
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在总部设立调解委员会外,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由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工作;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因此,法律没有规定企业必须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尤其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但是,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34条的规定,企业如未成立调解委员会,而出现企业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所以,企业应该尽可能设立调解委员会,以建立企业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避免出现《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34条规定的情形,而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
参考法规:
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第2款;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13条、第14条、第15条;
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34条。
例:
2012年3月16日,武汉市总工会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通知”,通知内容简要如下:
武汉市劳动争议呈现出“两个相对集中”的特点,一是相对集中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及福利、经济补偿金以及违约金和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等经济利益之争;二是相对集中于民营、外资和集体企业等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总量呈居高态势。
对此,武汉市总工会要求,要积极推进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预防预警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和矛盾调处机制,促进和维护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并提出以下举措:
1、健全组织,建立多层次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
全市各级工会要着力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2012年,湖北省总工会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纳入工作目标,要求武汉市60%的建会企业、80%的集团(总公司)和二百人以上规模企业必须在6月10日前建立和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确保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企业新增1万家。
2、完善机制,全面推进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全市各级工会要努力提升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整体水平,逐步建立预防功能健全、调解方式有效、仲裁公正权威、队伍充实专业的统一的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体系。要推动企业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与人文关怀结合起来,健全畅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按照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及有关协商调解方法等要求,积极协商调解企业劳动争议,引导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推进争议处理环节、触角前移,提高企业自主化解争议的能力。
3、整章建制,不断提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水平
全市各级工会要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调解程序,提高调解水平。要指导建立职工思想信息分析制度、劳动争议预防预警制度和群体性争议报告制度,定期开展劳动争议预防排查工作;指导建立健全调解登记、督促履行、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制度;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综合素质。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要点:
1)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是企业的强制性义务;
2)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企业防范与化解劳动争议有效方式,工会组织本着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的目的,也积极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立;
3)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导向是企业尽可能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要加强支持调解委员会建立和工作的力度。
本例中,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立法精神要求,武汉市总工会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通知”,并下达了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指标,体现出工会组织在推动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积极引导态度。
操作提示
1)企业应该重视劳动争议的企业内部化解方式,企业自身条件许可,应该尽量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于建立调解委员会确实成为企业不合理的成本或负担时,企业也应该保证依法由劳资双方推举专人负责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事项,以避免企业没有设立调解委员会、又出现重大劳动争议而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2)企业内部化解劳动争议也是成本最低的劳动纠纷处理方式,企业应该善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