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狄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于交通事故停放在社旗某路段路边,行人杜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经过事故发生路段时,因避让该重型半挂牵引车摔倒,造成杜某受伤、杜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受损。杜某住院治疗,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狄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社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为“无接触交通事故”,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被告狄某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干扰、避让或者其他危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同样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在“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应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来判决。该案中,狄某招手提示行进中的杜某注意停放在道路上车辆,是为了减轻或者避免杜某碰撞到车辆造成更大的损失,故该案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杜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道路上,避让临时停靠的车辆发生摔倒,未注意观察道路上车辆、未尽到安全谨慎注意义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狄某在道路上临时停放车辆妨害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设置安全警示设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法院认定杜某承担主要责任,狄某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杜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首先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照狄某承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杜某的医疗费用损失、伤残损失均不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伤残费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碰撞”并非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存在过错,即使双方未发生“接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焦典范)
编辑:王冕 初审:赵林蔚 终审:黄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