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偷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判刑十年半二审维系原判

善意生活家 2023-05-13 19:53:47

“长大,不仅仅是年龄,还有思想;这是善意生活家,看待生活百态”

01

有些错误,可以尝试。

但是有些错误,一辈子都不可以。

02

以下故事来源于案例。(有删改)

此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作出二审裁定。

一审认定相关事实如下。(有删改)

闫某,男,1994年生人,高中文化。

王某,男,1988年生人,初中文化。

两人在某天,于一树林内,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12只。

其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

之后,剩余的,有7只被二人贩卖。

有一只以150元的价格卖给A,闫某独自贩卖两只。

图片素材来自于网络,侵删,全篇同

在此次非法猎捕十多天后,两人再度进行非法猎捕。

猎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共计4只。

03

除去非法猎捕,闫某还进行非法收购。

某日,他从张某手中收购了国家的二级保护动物凤头鹰。

三人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供认不讳。

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闫某、王某的行为构成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A、闫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值得注意的是,闫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鉴于三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从轻处罚。

根据上述罪名。

闫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单位均为人民币)

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A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04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对上诉意见进行了答复。

①认定闫某和王某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并且还是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

②两人在猎捕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的共同犯罪过程中都是起到主要作用。

都属于主犯。

而闫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③闫某和王某在公安阶段曾有过稳定供述。

而该供述和闫某本人在某平台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

以及A供述内容予以认证。

对于两人提出的“不明知猎捕的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这一上诉理由。

不予采纳。

④闫某在公安机关讯问时。

承认了自己曾向某网友以550元购买凤头苍鹰的犯罪事实。

而且还有相关的汇款单据佐证。

结合相关证据情况,可以认定闫某收购凤头鹰的犯罪事实。

⑤A某在某平台上看到闫某出售鹰隼的信息后,主动添加对方联系方式。

进行商谈,包括鹰隼价格以及交易地点等。

综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A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鹰隼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而非法购买。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综合上述相关情况,法院二审维系原判,驳回上诉。

0 阅读: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