馒头事件:名誉权与节约行为的法律辨析

原始人情感屋 2024-06-30 22:55:34

张某,一名后勤员工,因将公司早餐剩余的馒头带回家被指控盗窃。张某对公司提出名誉权侵犯的诉讼。

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公司在未充分调查的情况下,仅凭监控视频就发布指控通告,这一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法院判决公司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法官指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社会评价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公司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发布指控通告,造成了张某社会评价的不当降低,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社会评价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公司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发布指控通告,造成了张某社会评价的不当降低,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判决公司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法官指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社会评价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公司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发布指控通告,造成了张某社会评价的不当降低,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判决公司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法官指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社会评价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公司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发布指控通告,造成了张某社会评价的不当降低,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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