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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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维护司法权威,促使生效法律文书有效执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信息

何学银,男,汉族,生于1961年11月11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多扶镇维摩院村1组109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9196111115814。
执行案件信息
1
执行案号
(2023)川1325执1448号
2
案件基本信息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3
执行标的
申请执行标的:
484511元及利息
未履行标的:
484511元及利息
执行悬赏信息
01
执行标的额
484511元及利息
02
悬赏奖金
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下落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被本院实际控制的,使得案件得以执行,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奖励金。
03
悬赏期限
2025年4月8日至2026年4月7日
04
举报方式
联系人:周警官
联系电话:0817-4555334
05
悬赏条件
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悬赏执行相关规定。
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时,一般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由先举报者获得。
不同举报人分别提供不同的财产线索时,由法院根据线索的价值大小、时间、申请执行人意见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举报人的悬赏金份额。
不能获得悬赏奖金的情形:
(一)举报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已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六)法院工作人员或者有举报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金的;
(七)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近亲属;
(八)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执行到位的;
(九)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十)举报时本院已执行完毕的;
(十一)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郑重承诺:
本院安排专人负责相关工作,承诺维护举报者利益,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身份及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西充县人民法院
2025年4月7日
来源:执行局
编辑:综合办
本座法号一纵欲禅师
这种悬赏没有任何必要发出来,劳资就算看见都当没看见。还要执行到位一定金额标准才行,而且不悬赏条件那么多,任何一条你说你已经掌握了举报人都无法。
用户10xxx97 回复 04-10 10:28
正解,走过场而已,现在技术想找个人不难。
谢挺疯
交通事故,遇到这种事够倒霉的,我有三个朋友交通事故,没钱赔给人,双方都穷。简直雪上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