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头条看到一篇文章,说《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了!
《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特定情况下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儿媳不是公婆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女婿不是岳父母财产的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尽赡养义务;法律鼓励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尽赡养义务。
之所以如此,是基于当前我国已进入程度相对严重的老龄化社会,加之由于上世纪后期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现阶段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独生子女。如果不做出相应规定,“各人自扫门前雪”,势必对独生子女造成过重的养老负担,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但是,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千万不要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片面错误!法律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儿媳、女婿就可以不赡养公婆、岳父母!
因为尊老爱幼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民法典》明确:鼓励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赡养义务;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也就是说,民法典条文虽然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儿媳、女婿等姻亲对公婆、岳父母尽赡养义务,但相互制约的法律条文,其实已经包含这种义务是义不容辞、责无旁贷的!换句话说: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道义上其实已经存在!
至于儿媳不是公婆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女婿不是岳父母财产的法定继承人等条款,和上述内容其实同属一个道理!因为物权法涉及到婚前婚后财产的公证、归属问题,上述说法貌似正确、合情、合理,但不要忘了:有关继承的顺序问题,排在第一顺序的人,第一位就是配偶!也就是说,只要子女继承了父母的财产,那么相应的,他们的配偶——儿媳和女婿这些姻亲,相应的也就间接获得了继承权!
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细胞,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前提。无论是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还是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首先是靠良好的家风、民风和社会风气维持的,是靠家庭成员和社会成员优良的传统习惯、优秀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个人素质来维持的。当依靠这些因素不能达到目的时,法律法规起到一个限制、约束、规范的作用。
所以,千万不要以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可以无所顾忌,肆无忌惮,为所欲为,无所不为!真要那样的话,当你被千夫指、万人骂、钉上道德的耻辱柱时,悔之晚矣!
就在昨天,我听家人说起,在新安新城二中队附近,住着一个叫刘胡灵的兄弟,他的妻子因病去世好多年了,后来岳母也去世了,但直到现在,他不但没有再娶再续,还把他的老岳父接来和他们一起住,走到哪里,就把老岳父带到哪里。听了之后,我的心里暖暖的!很自然的想起了曾经的感动中国人物——细心侍奉亡妻家人33年的河南焦作工人谢延信。
毫无疑问,他们都是敬老爱亲的典范和楷模,是值得所有人学习的光辉榜样!像这些人,不管法律规定不规定,怎么规定,他们都会自始至终、善始善终、一如既往地精心照顾好他们的家人!不管他们面对的是凄风苦雨,还是电闪雷鸣!
这是心的呼唤,这是爱的奉献,这是人间的春风,这是生命的源泉。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让这人间大爱去温暖那冷冰冰的法律条文,让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代代相传,流芳百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