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感情纠纷驾车撞人致三死:危害公共安全应判处死刑。

幼萱谈社会 2023-06-10 07:07:07

男子因感情纠纷驾车撞人致三死:危害公共安全应判处死刑。

4月8日20时42分,我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兴路南段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男,47岁)与王某某(女,48岁)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遂驾车冲撞王某某,造成7人受伤、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为感情纠纷,驾车冲撞他人,梁某某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安全罪两个罪,属于刑法的想象竞合犯罪,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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