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网购后“仅退款”使用不当引来官司,法官提醒:如实填写原因并提供相关凭证

新黄河 2024-11-06 09:00:38

近年来,伴随电子商务行业的迅猛发展,各类网购平台层出不穷,各大网购平台面对激烈的商业竞争先后推出“仅退款”服务。该服务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是有的消费者任意使用该服务,从而衍生出大量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双十一”已经开始,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物使用“仅退款”服务时,要务必谨慎,切莫任性使用,否则自己明明非恶意退款,也可能面临被诉的风险。

叶老板系一家时尚箱包店店主,长期在某网购平台经营店铺销售箱包。2023年10月9日,小何在叶老板经营的网店箱包店下单购买一辆折叠购物小拉车。小何收到商品后,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与叶老板进行沟通。因沟通不畅,小何以卖家客服不予理会,申请某网购平台介入,某网购平台向小何发送“仅退款”链接。此后,小何在收到卖家叶老板退款后,并未将折叠小拉车退回,而是自行处理了。叶老板见小何这波操作很是气愤,几次网上协调未果后,将小何诉至法院,要求小何支付小拉车货款43元、诉讼调档费510元、误工费500元、律师费1000元。

历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何通过某网购平台从原告叶老板经营的店铺购买折叠购物小拉车,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叶老板依约向小何发货涉案商品,小何按约应支付货款。小何称货物有质量问题,但其最终通过某网购平台的介入申请退款成功,应当视为双方买卖合同解除,现小何已收到退还的货款,亦应将涉案商品返还给叶老板。虽然小何申请仅退款符合网络平台消费规则,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该种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权利不应滥用。鉴于涉案商品已不存在,无法进行返还,故小何应将商品对应款43元返还给叶老板。鉴于小何不存在恶意仅退款获利行为,且叶老板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诉讼调档费、误工费、律师费系其合理必要损失,故对于叶老板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上述案件虽然标的很小但对小成本电商来说,“仅退款”操作着实难以承受。作为商家一方面要诚信守法经营,在平台上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另一方面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权,同时要理性地主张自己的损失,切莫不切实际的主张,从而增加自己的诉讼成本。

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当消费者遇到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时,要慎用使用“仅退款”服务,如实填写退款原因并提供相关凭证。切莫存有侥幸心理,任意使用该服务,恶意仅退款不退货。同时在面对非恶意退款被起诉时,要沉着冷静,保留好证据,积极应诉。(济南日报记者侯月)

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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